13:49 散庭
13:01 控方在庭上處理承認事實
12:42 第八被告自稱沒有製作及放置炸彈
第八被告被捕後自稱是在TG看過製作炸彈的資料,但沒有製作及放置炸彈。其後警方在其住所發現兩張五金店的收據、港幣及美金、一支聚氨酯樹脂、聚氨酯泡沫填充劑、氧化鋁粉,紅鐵粉,太古特幼糖霜、總重180克次氯酸鈣及3 D打印機等等,控方指控第八被告管有以上物品是企圖製作炸彈
12:34 繼續審訊
12:09 休庭
12:05 第六被告承認知道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
第六被告被捕後,承認知道關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一事,指第一及第四被告有參與製作炸彈、第二被告負責提供製作炸彈的原材料、第四被告負責編寫引爆程式、第五被告負責「睇水」。而控方指第七被告被捕後沒有說話,主要證供會依賴其關於TG的證供
12:00 第五被告被捕後保持緘默
控方指第五被告被警方拘捕後保持緘默。控方稱警方在第五被告發現八達通卡,可以對應到第五被告何時離開住所,再搭巴士,再使用八達通卡入去不同地鐵站。在第五被告住所找到的衣物,亦與羅湖爆炸案件一致
11:54 第一被告自稱測試炸藥
第四被告在警誡下指無份製造炸彈,只是上503室與第一被告飲酒。第四被告稱入屋後見到用個煲煮黑色物質,同時聞到硫磺味,然後第一被告便說在測試炸藥及「喺關口做大獲嘢」,但第四被告以為醉酒所以沒有理會
11:50 第三被告承認搬運炸彈物資
第三被告在錄影會面當中,承認搬過一些包裝好的KNO3、糖、電子爐及鑊。亦承認從第二被告得知,KNO3是從WeChat買回來,而玻璃樽購自日本城。第三被告承認第四被告亦有協助製作設計遙控接收器
11:47 第二被告承認明愛醫院放置煙彈
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當中,承認曾在大角咀楊松街日本城買了器血作為製作炸彈之用。第二被告亦承認用合成方法加熱,用電磁爐將材料煮為色,將該些物質倒入一個玻璃樽內,然後等它冷卻。在該玻璃樽冷卻後,放一個點火裝置入樽內,即一個電路板,然後駁上電線。第二被告亦承認曾相約羅師傅,各自乘車前往明愛醫院。當中,羅師父是「睇水」的角色,而第二被告是負責將該煙彈放在明愛醫院急症室附近的男廁內。第二被告承認樽內電路版在收到訊號後,便會着火引致爆炸
11:36 第一被告承認見過503室著火
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當中,承認見過503室著火、亦見到廁所及地下有燒過,有臭蛋味及地上有黃色灰色粉狀。第一被告亦有見過第二被告搬物品去503室,更指稱化學品有危險性
11:24 發現大量製造爆炸品物料
控方指2020年3月7日503室找到一系列製造爆炸品的物料,包括硝酸鉀、鎂粉、硫磺、氯化鈉、糖,聚氨酯樹脂,是威力大既高性能的化學品TATP。另外,亦發現六支滅火筒、兩支曾經被改裝的滅火筒,稍後會有專家作解釋。還有,一個由第三被告購買的灰色行李箱,經化驗後,行李箱裡有化學品,包括硝酸鉀、鎂粉、鋁粉及硫磺。另外,有褐色糊狀物的小量杯、由第三被告購買的煎鍋,經化驗後,煎鍋內有用來製作炸彈的原材料的混合物。兩個白色蓋玻璃樽的化合物,經化驗後,是低級炸藥,燃點後會劇烈燃燒並導致劇烈爆炸。一個用作製作炸彈的原材料塑膠瓶、十支煙花棒,可以燃燒及產生火花。還有過濾器、防毒面具、頭盔防護裝備及易容之用的V煞面具、十一個全新未開封電路版,稍後會有專家證供解釋作用。另外,在1008室,發現八件防彈背心、1092.9 公斤硝酸鉀等等
11:16 若非警方截停計劃會造成嚴重傷亡
控方指2020年3月8日20:30,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有大概200名市民聚集。若非警方將被告拘捕及截停計劃,炸彈所傷害的不單是警方,亦會對在場的市民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10:58 繼續審訊
10:31 休庭
10:16 控方播放「踩線」工作的行車錄影片段
控方播放「車Cam」,指出第二被告與另一人士前往將軍澳尚德停車場附近「踩線」,於停車場附近迴旋處來回四次
09:48 爆炸前「踩線」時被拘捕
控方指2020年3月7日,第二被告與另一人士前往將軍澳尚德停車場進行爆炸之前的「踩線」工作,同日警方進行截停及拘捕。期間進行拍攝及亦在車上聊天,第二被告談及仍考慮應否添加縲絲及釘等,又指及波及的範圍達到40米,更指「清場呢個動作真係要好小心」
09:34 監視警員目擊被告曾買V煞面具、牆紙及電子磅
控方指2020年3月7日,監視警員見到第二被告進入位於上海街458號權益五金油漆,然後在離開時,拿著一個膠袋,內有一支玻璃膠槍。之後,第二被告進入一間位於砵蘭街302A號的現代裝飾材料公司,買了一卷牆紙。同日,第三被告進入一間位於港灣豪庭商場一樓的Citistore買了兩個電子磅及一個深灰色行李箱,之後又到朗豪坊商場購買化妝品。另外,第五被告進入Partyland,購買了兩個假髮及一個白色V煞面具及到了旺角通菜街近豉油街的排檔,購買帽及到朗豪坊購買一些化妝品。第五被告拿着兩個白色膠袋、一個黑色膠袋及兩個黑色化妝品紙袋步向塘尾道(近太子道)公園
09:15 控方指出有被告到五金店買貨
控方指於2020年3月7日,有片段顯示第七被告進入新填地街,買了兩條膠條,這是承認事實;另外有片段顯示第二被告進入權益五金,離開時拿住膠袋,內有一支角鐵,這是承認事實。其後第二被告再進入宏達金屬,更有第二被告跟店主的對話
09:08 庭上播放片段及截圖以確認第一、第二、第三及第七被告,被告身份是無爭議的
08:57 庭上播放片段及截圖以確認第四、第五及第六被告。當中,第四及第五被告身份是爭議的
08:56 監視警員發現被告到嘉頓山
控方指監視警員發現第一被告至第七被告在2020年3月6日晚上10:00到了嘉頓山,控方稱被告是上山開會討論
08:55 控方預計今日可完成開案陳詞
08:54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