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政府份子屢屢受惠於案件錯判亂象的啟示】Judicial Reform

文章:龔靜儀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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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香港司法界屢屢出現案件錯判的亂象;無獨有偶地,不少錯判案件的受惠者,即相關案件中的被告,都是黃絲港獨分子,案件的性質都是屬於反政府的!自香港開埠以來,法治一直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然而,案件嚴重錯判的情況,卻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因而嚴重地打擊了司法機構的公信力。

在近日的司法錯判案件中,最新頒佈判詞的一宗,是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當日之將被裁判官定罪的被告判處上訴得直,是錯誤的。 今天(7月25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頒令回復被告之定罪及勞教中心之判罰。案發時時年僅15歲多的男被告被指在黃大仙對開對參與抗議禁蒙面法的集結,終審法院批評張慧玲在考慮答辯人及其他人以鐳射筆和電筒照射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時,是錯誤地採取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從而有利於答辯人。

另一宗涉及司法錯判的案件,是事務律師陳子遷於2020年5月24日疑不滿銅鑼灣的示威者堵路及破壞,遭圍毆「私了」。3名男子在區域法院承認了暴動、蓄意傷人及非法集結等罪,被原審法官鄧少雄判囚19至34個月。由於律政司質疑原審法官淡化案情,認為刑期過輕,故提出覆核。上訴庭經考慮後批准覆核,最終決定將改判3名被告監禁37至61個月;換句話說,3位被告的刑期被上訴庭大幅提高。顯而易見的,是鄧少雄的而且確於判刑時對3名被告大大地過份寬鬆,對各被告只判處應有判刑的2份1至3分1。

已辭任香港區域法院法官一職及移居海外的沈小民,當日曾將一些參加反政府活動的暴徒形容為是為了見證「歷史性一刻」,才會在暴亂現場出現,並在這基礎上判處一班被告罪名不成立;沈小民有關的判決近日曾被上訴庭狠批為嚴重錯誤。

張惠玲、鄧少雄及沈小民的錯判,均是高級法院肯定的,而高級法院對他們的批評正是有理有據。儘管律政司可以透過上訴或延期覆核程序去將法官判案、判刑的錯誤去撥亂反正,但由於香港法律對法官有過份的保障,造成了只要他們不求升遷,便可以繼續坐擁高薪厚祿,及操控本港香港法治的大權。 以上3位法官的錯判,到底是出於思維上的錯誤?抑或是他們立場先行? 公道自在人心!儘管普羅市民未必深懂法律,但他們的眼睛是雪亮的,對於3位法官錯判背後的真正原因,定會有適當的看法;將來的歷史對3位法官的評價,也自會有公論。

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而第八十九(一)條則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事實上,循法律途徑去追究法官履行職責行為,堪稱絕無可能;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去將任何法官免職,在現實中,是難有任何成功機會。 一連串的司法錯判案件,正好響起了一個極大的警號,去呼籲中央及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作出深思:到底香港法律對於法官的保障,是不適當地過大了?及現在是否已經是一個適當的時候,在這方面因應社會的實況及需要作出適當的改革?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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