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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媒體責任:保安局長譴責明報事件的深層意義】

筆者: 眾院長

2025年3月6日

近期兩宗與《明報》相關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值得深入探討。這些事件不僅涉及媒體責任,更關乎香港法治精神的維護。

鄧炳強局長︰罔顧事實、誤導讀者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2025年3月5日就《明報》刊登陳文敏《評林卓廷7.21案︰上集還是中場?》一文發出嚴正譴責,彰顯了執法者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該文章暗示法院對721元朗事件的裁決存在偏頗,指稱「法院低調處理白衣人有組織、有武器的非法行為,而只針對閘內人士的行為」,此說法明顯與事實不符。

鄧局長在回應中清晰指出,法庭裁決時已明確說明在該事件中,確有身穿白衣的示威者被捕並繩之於法,實際上已有12名白衣人在相關案件中被定罪。這一事實直接反駁了陳文敏文章中的偏頗論述。

作為具有深厚法律背景的學者,陳文敏理應秉持客觀立場,以事實為依歸。然而,其長期以「法律學者」身份掩飾其特定政治立場,發表可能誤導公眾的言論。從2019年為反修例示威者辯護,到2020年公開反對國安法實施,再到2021年在海外媒體抹黑香港司法制度,其言行模式顯而易見。此次在明報專欄發表偏頗評論,實為其一貫作風的延續。

媒體責任與專業操守:明報記者事件的啟示

另一值得關注的事件發生於2023年3月17日,一名明報記者在法院採訪過程中強行接近主控官提問並拍攝其容貌,引發爭議。記協隨後高調介入,聲稱記者「只是履行採訪職責」,但此說法忽視了一個基本原則:新聞自由並非無限制的權利。

記者在行使採訪權時,必須遵守法律規範和專業倫理。法院作為司法場所,有其特殊性和嚴肅性,記者不應以「新聞自由」為由干擾司法工作或侵犯他人權益。值得思考的是,拍攝主控官容貌對報導法庭審訊究竟有何實質價值?此類行為不免讓人聯想到2019年動亂期間,一些人士拍攝執法人員照片用於網絡曝光和騷擾的惡劣做法。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今年年初美國已經提出法案,擬對香港官員及司法人員實施制裁。在此背景下,這些非必要的官員大頭照很可能被外部勢力利用作為制裁的工具。媒體行為不僅涉及專業操守問題,更可能在無意中為外部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提供便利,其危害性不容忽視。

國際社會普遍認同記者採訪權應有適當限制。例如,2019年英國一名記者因在法院走廊強行採訪證人被判藐視法庭;2021年澳洲一名記者因侵擾法官被禁止進入法院半年。這些案例均表明,司法獨立需要各方尊重,包括媒體在內。

媒體責任與社會穩定的平衡

《明報》作為有影響力的媒體機構,應當謹慎選擇刊登的內容,確保其準確性與公正性。媒體的角色應是客觀報導事實,為公眾提供可靠信息,而非成為特定政治立場的喉舌。鄧局長的譴責正體現了對媒體專業操守的期許。

在當前複雜的社會環境下,部分媒體似乎試圖通過輿論向政府和執法部門施壓,以「新聞自由」之名行削弱政府權威之實。然而,真正的新聞自由應建立在尊重事實、遵守法律的基礎上。鄧炳強局長的譴責並非針對新聞自由本身,而是針對那些打著自由旗號實則挑戰法治的行為。

法治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而媒體則是維護社會公義的重要力量。在這兩宗事件中,我們看到了執法者捍衛法治的決心,也看到了媒體責任的邊界問題。期望香港媒體能夠認清自身責任,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權利,為社會提供準確、公正的資訊,共同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和社會穩定。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