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克盡己任 開槍符合法理】

· 大衛sir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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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北角發生了一宗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的悲劇性事件。一名男子疑似因精神病突發,在家中襲擊家人後,警方接報趕至現場救援。事態發展迅速,當警員試圖制服該男子時,男子突然持菜刀和剪刀衝向警員。儘管警方多次警告,無奈男子並未停止攻擊,最終警員在距離僅1.5米的危急狀況下,開槍擊中了男子的胸部,男子隨即傷重不治。

這次事件引發了不少爭議,尤其死者家屬對警方的處理手法表示強烈不滿。早前,死者的妻子帶著丈夫的遺照到警察總部抗議,情緒激動且充滿悲痛。她公開質疑警方是否應該使用致命武力,並指出警方應考慮使用其他非致命手段,例如胡椒噴霧、警棍、盾牌,甚至派出談判專家來應對突發狀況。然而,針對這次事件,從不同角度來看,警方的行為是否合理,仍然需要深入探討。

首先,最重要的是保護生命安全。無論是警員還是死者家屬,當時的處境都處於極度危險之中。死者持有兩把致命武器,並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衝向警員,這種場景無疑對所有在場人士,包括警方和家屬,構成了直接且迫在眉睫的威脅。在如此緊急的情況下,警察的首要任務是確保所有人的安全。根據警察的守則,當生命受到威脅時,使用較高層次的武力是必要的手段。

其次,精神病患者在暴力情景中的潛在威脅性不可忽視。過往的事件,包括去年鑽石山的兇案,顯示出精神病患者在病情發作時,可能具有高度的攻擊性,且難以控制,極有可能對在場的每一位人士造成嚴重的傷害。這類突發狀況,往往超出一般談判或非致命武力的應對範疇,尤其當患者持有致命武器時,任何拖延或錯誤判斷,都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因此,在這類高風險情況下,警方的即時反應是基於保護生命的首要原則。

社會上經常有人質疑,為何警方在使用槍械時不選擇射擊嫌疑人的手腳,而是擊中致命部位。這種說法看似合理,但實際操作中卻並不可行。引用外國專家評述,力量科學研究所的執行董事Dr. Lewinski曾指出,這類想法存在根本性誤解,往往是基於「好萊塢式的誤導」,即電影和電視節目給觀眾一種錯覺,認為警察可以在高度緊張的情況下精確控制射擊結果。事實上,人體的手臂和腿部是移動最快的部位,一般嫌疑人可以在 12/100 秒內將手和前臂在身體上移動到 90 度角。亦可以在 18/100 秒內將手從臀部移動到肩膀高度,在快速變動的衝突中,試圖精確射擊這些部位非常困難,若果警察在如此高壓的情況下未能打中嫌疑人的手腳,除了未能即時制止嫌疑人的行動,亦有可能誤傷其他在場人士。根據Dr. Lewinski的觀點,警察在使用槍械時,往往需要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決策,且在這些高壓環境下,射擊人體最大的部位(即軀幹)是最有效、最安全的方法,因為這能夠更快地制止嫌疑人的威脅。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往往面臨著生命威脅。當嫌疑人持有致命武器並試圖攻擊警察或他人時,警察需要迅速評估局勢並採取行動。前美國總統拜登曾表示,要求警察瞄準手腳來避免致命傷害是「荒謬的」,因為這對警察的射擊技術提出了不切實際的要求,並且忽視了警察在這種極度危險情況下所承受的壓力。

此外,力量科學研究所的研究強調,在這些極端情況下,警察的首要任務是保護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警察通常會瞄準嫌疑人的軀幹,這是人體中最大的靶區,能夠在短時間內有效制止嫌疑人的攻擊行為。這並非因為警察有意使用過度武力,而是因為這樣的操作是最安全、最有效的方法。即使警察能夠成功擊中嫌疑人的四肢,這種做法依然存在風險。槍擊四肢並不一定能立即制止嫌疑人的行動,尤其當嫌疑人持有致命武器時,未能迅速有效地制止攻擊行為可能會導致警察或周圍無辜者陷入更大的危險中。

這類悲劇事件並非香港獨有,世界各國的警方都面臨過類似的挑戰。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例,警方在面對精神病患者持刀的情況時,往往在無法有效勸阻的情況下,選擇開槍制止威脅。這些國家的警方同樣面臨著如何在短時間內作出決策,保護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的壓力。

這次事件無疑是一場令人痛心的悲劇,無論對死者家屬還是警方來說,都是一次難以承受的打擊。儘管死者家屬對警方的行動提出質疑,但從整體來看,警方在當時的情況下別無選擇。當面對持有致命武器的精神病患者,且所有其他手段都無法奏效時,警方的開槍行動是為了確保最小的傷亡。這是一個沒有贏家的局面,但從法律和操作規範的角度來看,警方的行為符合保護生命的原則。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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