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警員開槍事件:符合國際慣例,執法無誤】

劉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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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的男子在家中襲擊母親和妻子,並持刀衝向到場的警員,最終被開槍擊斃。事件引發死者家屬的強烈不滿,妻子和死者兄長質疑警方執法過當,認為警員有其他選擇可以制服,卻選擇開槍,要求警方道歉並為死者討回公道。然而,理性分析事件經過,我們可以發現,警員在這次事件中開槍並非草率之舉,而是基於現場情況和國際慣例的合理選擇。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事件發生的背景。死者妻子在報警時已處於極度危險的狀態,需要衝入房間避開死者才能撥打緊急電話。這充分說明了當時死者處於極度危險的狀態,其情緒已失控,且手持一把足以致命的利刀。死者妻子在報警電話中描述了丈夫的行為,警員到場時已知悉事件的嚴重性。

其次,警察到場後,死者妻子一直待在房間內,無法掌握死者情緒的變化。而死者已手持利刀,對警員構成直接威脅。警員在向死者發出警告後,死者仍持刀攻擊,警員使用槍支制止其行為是合理的。警員在現場面對的是一個情緒失控、手持利刀、具有攻擊性的個體,他們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判斷,採取行動,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周遭民眾的安全。

根據美國前檢察官 Jeff Chudwin 的觀點,不應要求警察使用侵入性最小的方式來控制嫌疑人。當警察或第三方生命受到威脅時,開槍是合理的。警員在現場面對的是一個明確的威脅,他們的首要任務是保護自身安全和周遭民眾的安全。在這種情况下,使用槍支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死者妻子指責警方可以開槍打死者手腳,但根據現代國際戰術訓練,當警察使用致命武力時,目的是盡快阻止嫌疑人的威脅行為。國際慣例射擊攻擊者中心重心通常被認為是最有效的選擇,因為上半身面積最大,包含重要內臟和主要血管。相反,向手臂和腿部射擊,目的是打傷而不是令對方喪失能力。如果像死者妻子所說打手腳,死者手腳中槍後可能繼續活動,無法有效控制,反而可能造成更多不可預測的傷亡,帶來更多戰術困境。

此外,我們需要考慮警員在現場面對的是一個情緒失控、手持利刀、具有攻擊性的人,他們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判斷,採取行動,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周遭民眾的安全。在這種情况下,他們不可能有時間去思考其他方案,他們只能根據當時的状況做出最合理的選擇。

因此,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戰術訓練,北角案件中,警察到場後採取的處理方式,使用槍進行武力控制是合理的。警員在現場面對的是一個明確的威脅,他們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做出判斷,採取行動,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周遭民眾的安全。在這種情况下,他們只能根據當時的状況做出最合理的選擇,而使用槍是他們當時最有效的選擇。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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