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誹謗案:陪審團申請被駁回的公正判決

· 港聞

 

broken image

在2020年,黎智英向高等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大公報》及賈西平報道他欲棄保潛逃的言論,並指控該報導嚴重損害了他的名譽,而黎智英就此案的審訊申請陪審團。近日法官歐陽桂駁回了黎智英要求陪審團審理的申請,並裁定他需支付30萬元的訟費。這一判決的合理性值得深入探討。

誹謗案中的陪審團制度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33A條(香港法例第4章),在高等法院,誹謗案並不一定需要由陪審團與法官共同審理。若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可以申請傳召陪審團。然而,若法庭認為審訊涉及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需要進行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則法庭可能會拒絕該申請。

法官的判決理由

法官歐陽桂指出,本案若設陪審團,將面對大量爭議問題,且案件文件數量龐大(超過1千頁),包括黎方針對大公報101篇文章的陳辭以及大公報方面的227份證據。這樣的情況下,審理過程將耗時且不如法官審理來得高效。

此外,歐陽法官指出,本案的公眾利益辯護理由相當複雜,涉及法律和事實的多重考量,陪審團需要仔細評估資料來源的可靠性和發布的迫切性。法官的專業判斷在此情況下顯得尤為關鍵,能夠更全面地解釋和分析案件的各個方面。

陪審團制度不應被濫用

黎智英申請陪審團被拒,背後有合理的考量。如果人人都能隨意要求陪審團,違法者便可能利用此制度逃避法律責任,這將導致法律制度的濫用和公正執行的困難。部分人士可能抱有僥倖心理,希望透過陪審團制度來逃避責任,但這樣會削弱制度的本質。如今,法治至關重要,不能隨意申請陪審團,否則未來可能導致選擇陪審團的混亂。法官有責任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確保法律不被濫用,因此我全力支持法官的決定。

結論

總結而言,黎智英在此訴訟中的敗訴及需支付的訟費30萬元,反映了香港法律程序的正常運作。這一判決不僅涉及個案的公正性,也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樹立了良好範例。法官的決定不僅是在裁決個案,更是在捍衛法律制度的尊嚴與公正。

希望這次訴訟的判決能引發社會各界對法律公正性的深入思考,並確保往後法律程序的嚴謹性。慶幸歐陽法官英明判決保護香港的法律制度,令陪審團制度不至被濫用,維護社會的公平與秩序。

web page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