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機法律專欄】(一)兩害取其輕

李敏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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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專欄想說說一宗最近接觸到的公眾地方打鬥案件。

客人無辜被打致身體器官永久損害,自衛還手卻被視為一同犯案。

控方同意以自簽保守行為方式(不留案底,但要客人同意案情)處理此案件,

但案情似乎與客人向我們描述的事實不一致,

到底客人應該同意案情以換取自簽保守行為還是選擇不認罪?

其實前者一定對客人來說是一個最好的結果和一個最正確的決定,因為後者的不確定性太高,而且萬一入罪亦對客人往後的人身傷害民事索償有較大程度的影響。

曾經就有案例指出即使控方案情不準確,法官在審訊時仍然有不同的因素考慮原告是如何受傷,其問題的核心是,原告人的傷勢是否由於擬被告人所造成,從而干犯侵害人身的民事責任。

兩害取其輕,雖然委屈,但我們還是建議客人以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該案件。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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