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權利與義務》

不明則評

· 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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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剛過去的星期日(3月26日),將軍澳都會駅業主委員會發起遊行,反對政府於將軍澳132區填海、興建水泥廠、垃圾處理廠等設施的計畫,而今次是撤銷限聚令後的首次遊行。然而將軍澳民生關注組召集人陳展浚在遊行完成後,就在電台節目大放厥詞,扭曲遊行措施的原意,指遊行參與者要掛牌是「極度侮辱性」、「被標籤、圈養」的感覺,他又以如「猶太人戴臂章」來形容遊行措施,他如此比喻會引發種族仇恨,挑起民粹,極度不恰當。

我認為自從2019年黑暴肆虐後,為維持社會的安全穩定,對剛復辦的遊行作出一些規限措施是無可厚非的,以掛牌方式既可分辨遊行人士,又可防止滋事份子趁遊行進行而混入其中,為遊行減低被黑暴份子騎劫的風險,可以順利進行。如此一舉兩得的措施,我不明白遊行主辦方為何仍要顛三倒四,歪曲措施原意。

其實,對比起英國以推動「公共秩序法」修正案,加強英國警方權力,如: 「有權制止利用緩慢行進等策略阻路的示威者」、「不必有騷亂發生,任何時候都能干預並阻止示威活動」。香港對遊行的規限已經相當溫和,與英國相比,對遊行示威參與者的遷就程度,更是高下立見。

要知道有權利就有義務,兩者是相互關聯的,遊行人士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同時他們也需要承擔一些義務,以確保他們的行為不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或干擾公共秩序。因此,為己為人,遊行人士應在行動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和計劃,確保自己和其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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