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宣恐是國際標準】Counter Terrorism
【嚴懲宣恐是國際標準】Counter Terrorism
文章:高松傑
港大評議會歌頌刺警案對公眾的啟示
2021年7月1日,維他奶採購主任男子梁健輝(50歲男子)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刺傷一名28歲機動部隊男警,隨後再用刀自插胸口身亡。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事後形容事件為「孤狼式本土恐怖襲擊」,社會各界也紛紛譴責事件。於同年7月7日,港大學生會評議會通過「哀悼」七一刺警案兇徒動議,事後學生會成員畏罪辭職。警方其後拘捕4名涉事學生,包括前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等,4人被控以《香港國安法》第27條的「宣揚恐怖主義」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7條,情節嚴重的可被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4名被告早前皆擬不認罪受審,案件排期至今日(9月11日)開審。4人在最後關頭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筆者認為被告們選擇認罪已奠定了此案的暴力元素,即便選擇承認刑罰較輕的交替控罪,亦無改其行徑的違法本質。控方容許以交替控罪處理這4名大學生,正正是響應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所呼籲,社會應給予有悔意的違法年輕人一個機會。
而於同日提訊的一宗炸彈案,當中被告電腦技術員張黎明便是被恐怖主義洗腦的又一例證,警方在其住所房間及一迷你倉檢獲約30公斤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及工具,張被控「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20年。
孤狼走上恐襲自絕之路
其實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所決議要「哀悼」的梁健輝,到底為何會踏上恐襲自絕之路?筆者翻查資料,刺警後自殺死者梁健輝被揭於2008年曾任職已停刊的《蘋果日報》資料員約5星期,家中仍保留《蘋果日報》舊職員證,並搜獲出大量《蘋果日報》,包括大量有關反修例風波和《香港國安法》罪行及起訴的剪報,還有一些煽暴文宣的單張,並製成私人筆記,筆者認為就是梁健輝沉迷於修例風波的偏激新聞報道、假新聞及煽暴文宣,心智深受毒害不能自拔。
事發當日,警方於梁健輝身上發現一隻USB隨身碟,內存4封遺書。梁健輝交代了後事,表明會在殺警後自殺,亦交代工作安排,連辭職代通知金亦安排妥當。筆者認為梁健輝仔細策劃刺警事件的程度與國際間的「孤狼」恐襲十分類同。遺書上特別提及將其遺產捐贈給反中亂港組織「記協」,而梁健輝唯一與記者身份有關鏈的地方卻只是其短短約5星期曾任職的《蘋果日報》資料員,可見毒果報對梁健輝影響深遠。
眾所周知《蘋果日報》一直以譁眾取寵、聳動吸睛的標題排版手法,成功將洗腦禍害深遠的種子植入市民腦海裹,而從梁健輝在剪報上以螢光筆標示的字句內容可見,他在多年耳濡目染下,已被深植仇警情緒,受《蘋果》失實資訊及煽動性言論激化,踏上成為「孤狼」之路,最終作出無可挽救的行為。
港大評議會公然歌頌暴力
2021年7月7日,港大評議會召開緊急會議,會前曾為7月1日刺警案兇徒默哀,形容對方為香港而犧牲,並動議「深切哀悼」和「感激」梁健輝。期間有人贊同,並形容梁健輝
是所謂的「烈士」、「有勇氣」,動議最終在30票贊成、2票棄權、無人反對下獲通過,並透過2個港大附屬的社交平台轉發消息,再由傳媒報道。
筆者覺得港大評議會作為港大學生會的一個常設機構,是學生會日常運作中的最高權力機關,對學界極具影響力,可謂舉足輕重。筆者認為有關動議等同合理化、美化、光榮化恐怖主義,鼓勵無差別襲擊及自殺行為,此有違一般道德倫理標準,實在令人咋舌,更遑論為大學生。而事實上,除了推崇刺警案兇徒行使極端暴力外,黑暴期間不乏事例反映港大評議會反中亂港的政治立場。2019年7月12日,港大評議會大學事務委員會於港大中山廣場發起「光復港大」集會,要求港大校長張翔收回譴責衝擊立法會事件為「破壞性行動」的聲明,並承諾不會處分參與社運的師生。2020年度港大學生會幹事會會長葉芷琳更揚言「港大學生會永遠站在反抗者的一方」。而每年六四,港大學生會都在校內洗刷「衰神之柱」及重髹太古橋上的大字。事實上,這支豎立在港大多年的「衰神之柱」早已被「支聯會」及反中亂港勢力塑造成煽動顛覆國家、仇視中國政府的一個「政治圖騰」,港大學生會刷柱髹字等同反共辱華。
嚴懲宣恐是國際標準
筆者見有很多反對派會拿言論自由來包裝此案被告宣揚恐怖主義的行為,但如果放眼國際間的法律,大家就會發現反對派盲目崇拜的西方國家也有禁止鼓勵恐怖主義的法例。在2017年美國俄亥俄州24歲男子麥克尼爾(Terrence J. McNeil)就因為在網上「悼念」本拉登,轉發起底美國士兵貼文,煽動他人襲擊軍警,被判囚20年。而美國的移民法亦規定,支持或擁護恐怖活動的外國人可被遣返。此例子說明任何美化恐怖分子的行徑根本在世界任何角落均沒有法律容許的餘地,網絡世界亦不是法律管轄不了的空間,例如在美國「悼念」恐怖分子會觸犯法律,同樣在香港煽動他人參與「悼念」恐怖分子的活動都理應面對法律責任。
筆者也舉一個例子,歐洲對宣揚恐怖主義同樣是零容忍。2005年歐洲委員會《預防恐怖主義公約》第5條明確要求締約成員將公然挑撥(public provocation)恐怖主義確立為國內法上的罪行。
法國《刑法典》第421條第2款第5項規定,直接煽動恐怖行徑或公開為此類行徑辯解,可判處5年監禁及7.5萬歐元罰金,若有關煽動或辯解是經由網絡作出,則刑罰加重為7年監禁及10萬歐元罰金。曾一名法國漫畫家在美國「九一一」恐怖襲擊發生兩天後,在周刊上發布一幅戲仿有關事件的卡通,遂被法國當局控以「寬恕恐怖主義罪」且被定罪,該漫畫家以言論自由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亦不成功。當時歐洲人權法院指出,有關卡通及文字支持並頌揚美化暴力,該漫畫家透過發布有關卡通表達對施襲者的道德支持並與之團結,損害受害者尊嚴。
英國2006年《反恐法案》第1條將「鼓勵恐怖主義」(包括直接鼓勵和間接鼓勵)定為犯罪,頌揚任何準備或實施恐怖行徑可構成間接鼓勵,經檢控後定罪者最高可判處15年監禁。
澳洲1995年《刑法法案》第80.2C條規定,宣揚恐怖主義可構成犯罪,並可判處5年監禁。加拿大2015年《反恐法案》第3部分第16條規定,任何人明知而故意以言語的方式宣揚或促進恐怖活動的實施,即構成犯罪並可判處不超過5年的監禁。
筆者希望公眾明白,特別是年輕人必須知道,宣揚恐怖主義或美化恐襲言行是挑戰法治、危害公眾安全的嚴重罪行,其嚴重性在於向社會灌輸極之錯誤的觀念,這會讓市民誤以為使用暴力、實施恐襲是表達訴求、爭取權益的正當手段,勢必會催生更多恐怖分子、令恐襲事件無日無之,香港和廣大市民將付出沉重代價。是次案警方是根據香港國安法打擊美化、宣揚恐怖主義的言行,正是明辨是非、撥亂反正,以法律威力震懾恐怖主義氾濫,乃符合國際慣例。筆者身為九龍城撲滅罪行委員會成員必堅守支持香港警方的執法行動,只有嚴謹執法和依法檢控,方能保障大眾市民的人身安全。而市民在享有《基本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時,須為自己的言論及其影響負責,切勿淪為宣揚恐怖主義的幫兇,否則便須付出沉重的代價,一生前途將從此毁。另外港大評議會作為學生會日常運作中的最高權力機關,其立場代表港大全體學生,評議會當日光榮化恐怖主義有違一般道德倫理標準,實在不符合社會對大學的期望。正所謂學生是社會未來的棟樑,筆者希望校方明白,它們是有責任監查及引導學生尊重法治、抵制暴力,在法治的正軌上充分享受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現雖然容許有關學生承認交替控罪,但宣揚及美化恐怖主義的本質嚴重,法庭於判刑時必須能有阻嚇性,以遏止極端思想散播。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