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王宗堯暴動罪成】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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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王宗堯在進入立法會時與示威者互動,並在會議廳內與黑衣示威者擁抱和拍膊頭。據法官表示,這種舉動被解釋為對示威者的支持和鼓勵。法官還指出,王宗堯在進入立法會後有多次機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但他沒有立即這樣做,而是拒絕了一名記者的拍攝。

根據法官的說法,他認為王宗堯的行為和證詞不一致,並試圖為自己的行為找借口。法官認為,王宗堯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並且他的知名度可能讓他更容易引起示威者的注意,從而更能促成、協助或鼓勵暴力行為。

法官判刑時指,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大肆破壞,行為挑釁及侮辱,挑戰香港政府,削弱及推翻政府,亦衝擊法治,案情極其嚴重。法官按參與程度將被告分成3個級別,其中最嚴重者以區院案件最高量刑起點7年為暴動罪基準,罪責較輕者則以6年9個月及6年半為起點。

法官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分為 3 個級別,其中最嚴重的帶領、積極參與者,包括劉頴匡和鄒家成,以 7 年為量刑起點。至於涉及運送物資、小型指揮等行為,如畢慧芬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以 6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透過身處現場以支持鼓勵的被告,如孫曉嵐、王宗堯等人,以 6 年半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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