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定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

高松傑

· 高松傑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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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筆者堅定支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清楚指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解釋又指出,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人大釋法”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對於鞏固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意義重大。 筆者及香港青年都十分歡迎,事實再一證明“人大釋法”為香港解疑釋惑、息紛止爭,有力推動香港向前發展。對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並獲批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辯護一事,筆者期望經過今次的釋法後,香港法院方面能夠立即糾正先前的錯誤,能有一個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合法合理的處理。

筆者也呼籲香港所有法律人士也要熟讀釋法的內容,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作者簡介:高松傑,人稱高Sir,男,香港建設力量KOL、時評人,工商管理碩士,本科修商業、公共及社會行政,多個平台均有文章及視頻專欄,發放愛國愛港正能量,講好中國故事及香港故事。

香港再出發共同發起人、香港菁英會副主席、網絡紅人工作者協會創會主席、陽江市政協委員、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理事、河南省青聯港區常委、就是敢言副主席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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