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支援外國勢力會招致的嚴重法律責任】

文章:龔靜儀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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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拘捕了 5 名男子,包括來自前香港眾志的林朗彥、李啟靖及朱恩浩等,被捕5人均涉於網購平台「懲罰mee」支援 8 名近日被海外港人;香港警方曾於本月3日空前地公開懸紅通緝8名因涉違反國安法而外逃的港人,包括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峯、蒙兆達、劉祖廸以及羅冠聰。

林朗彥等4名男子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四)條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十條的「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根據警方在現階段的調查結果,被捕人透過營運公司、社交平台及手機應用程式,從中收取資金,支援竄逃海外人士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被捕人也多次透過相關的社交平台,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訊息,包括涉及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的憎恨、支持香港獨立的帖文。

儘管自從《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亂港分子在香港的各式各樣反政府行為已有所收斂,但部分冥頑不靈的黃絲港獨分子,仍然在暗地裡培植勢力,伺機再起,等待下一個反政府的機會。潛藏在香港的反中亂港人士,往往有不少妙想天開的想法,例如藉著以金錢資助已經離開香港的人士,去支持這些海外分子繼續去反中亂港,去延續自己的反中亂港大夢。到底身處香港的人士,如以眾籌或其他任何方式去支持外國勢力反中亂港,又會否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六條,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該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因此,身處香港的人士,不管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在眾籌中捐錢)去支援身在香港境外的亂港分子,而犯罪行為或結果中其中一項又是於香港特區境內發生的,支援海外亂港分子的港人便由於觸犯了《香港國安法》,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事實上,仍然有不少在香港潛藏著的反中亂港份子,藉捐錢予眾籌的形式,去支援外國勢力。他們誤以為以這種方式去支持反中央或特區政府活動, 便可以一方面發洩他們對政府的不滿,並同時在另一方面逃避刑責。他們嚴重地忽視了《香港國安法》是由中央政府替香港特區立的; 在《香港國安法》訂立及生效的時候,香港特區政府的而且確缺乏處理國安案件的經驗,但對於擁有豐富處理危及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案件的中央政府,便將其有關經驗作為「科學立法」,深思熟慮地以精確的法律條文,去堵塞一切有機會出現的國安漏洞。

自從2020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香港特區的國安執法部門一直「嚴格執法」,雷厲風行地於掌握到足夠的證據後,即時將反中亂港分子依法拘捕及予以檢控。 當個別局國案件轉介至法庭處理後,司法機構便會嚴格地實施「公正司法」,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去按照證據的強弱,去作出最公平的判決,及於將反中亂港分子定罪後,依法對被入罪的被告判刑。在以上各方面的互相配合下,《香港國安法》在香港必定最終可達到「習近平法治思想」之一的其中一項堅持,即「 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最高境界。任何在眾籌中捐錢予海外亂港分子的港人,在《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下,只要他們再膽敢以身試法,最終必定會法網難逃。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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