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充斥無恥政客不分黨派 以「制裁」恫嚇維護國安的特區官員、法官和檢控官】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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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香港特區政府就有美國議員再次提出所謂「法案」,要求檢視將多位政府官員、法官和檢控官列入所謂「制裁」名單,藉此恫嚇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特區人員,作出嚴正反擊。縱觀一群無恥政客所持的理由,無一不是失實和偏頗,及以歪理刻意誤導公眾、抹黑《香港國安法》

提出的法案名稱為《香港制裁法》(Hong Kong Sanctions Act),它要求美國總統決定是否要對數十名違反人權的香港官員實施制裁,以及是否應該根據包括《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2019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或《香港自治法》在內的法律實施這些制裁。事實上,美國國會議員一直指責香港官員對香港民主派人士施加政治迫害,並尋求對這些官員實施制裁;而新法案中列舉的制裁對象包括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香港警務處長蕭澤頤、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仲衡、李運騰、杜麗冰和胡雅文。

的西方政客將在2020年6月底在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失實地抹黑為「對倡導民主自由的人士和不同政見實施嚴厲的打擊和鎮壓」。 究所有涉及違反國安法的人士,無一不將所謂的民主、自由等口號,放至無限大,甚至將之錯誤地形容為可以凌駕一切,甚至包括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基本上,在香港,任何人都有依法倡導民主、自由的權利。《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 第十六條列明儘管人人享有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但行使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也備受法律規定的限制,這些限制包括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也不得凌駕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這條的規定是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內容而來的。

另一面,《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因此,《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規定是與國際認可標準互相接軌的,言論自由決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規定,正是完全符合西方所有民主國家在法律上的規定。由此可見,一群西方偽善政客所持有的,正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美國法律嚴緊地將任何顛覆當地政權的行為,列為危及國家安全犯罪行為,但卻將中央及特區政府相類似的立法、執法及司法等失實地描繪為「嚴厲的打壓和鎮壓」。明明是美國企圖去干預中國內政,卻將自己美化為「正義之師」,去誤導世人。

原則上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美國政客卻對此視而不見、大放厥詞,是典型的政治霸權和虛偽的雙標。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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