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求助個案飆升兩成 教工會促請學校恪守法規】
【教師求助個案飆升兩成 教工會促請學校恪守法規】
本地新聞
香港教育工作者工會自 2021 年成立,教師求助個案數目屢創新高, 與去年同期比較,升幅超過兩成。工會成立兩年,處理個案超過一千七百 宗,通過調解等方法,成功率超過九成,處理範疇包括教師薪金及公積金 計算、無故解約、勞資糾紛等。求助個案數字節節上升,可見工會的認受 性持續提升,另一方面顯示教育界勞資糾紛持續發生,需要勞資雙方重 視,共同解決問題。尤其在未來業界須面對縮班殺校的情況,工會促請學 校儘早制定完善機制以處理超額教師問題。
教育局《學校行政手冊》指出,「校董會是學校教職員的僱主,在推 行校本管理後,在人事管理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同時亦承擔更多的責 任。」法團校董會須確保學校遵守《教育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和指引的 規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為學生提供優質教育。惜在現時校本管理政 策下,法團校董會擁有極大權責,倘若有法團校董會對學校缺乏有效監 管,學校欠缺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將嚴重影響教師權益及教學效能。教 工會主席黃建豪表示,教師是學校最寶貴的資源,公平公正、以人爲本的 管理手法是保障教職員權益和學生福祉的關鍵。若學校長期與老師發生 糾紛卻無法妥善解決,將對學校發展和學生學習成效產生負面影響。
記者會上提及三個個案,詳情如下:
1. 學校常額職員遭受無禮對待
校長於 21 年 5 月多次要求刪改會議紀錄,職員在不情願的情況 下按校長指示作製作 V3 版本會議紀錄(V1 及 V2 版本是按事實紀錄), 並由校監簽署確認。同年 12 月,校長再次指令職員修訂。事後發電郵 通報法團校董會,卻反指責職員出錯,涉嫌推卸責任及誹謗職員,損 害職員的專業信譽與事業前途。
校長多次召喚職員至校長房内,拍枱大罵。職員因精神健康問題 告假,學校管理層擅自更改當事人的學校内部電郵密碼,翌日才通知 事主有關安排;未有知會職員下,擅自更換辦公桌抽屜鎖頭及取走學 校夾萬鎖匙。當職員復職,發現座位被圍封及上述情況,驚見學校夾 萬鎖匙不翼而飛,誘發恐慌需報警求助。學校人事管理手法不近人情, 不尊重教職同工感受,對職員身心造成極大負面影響。
2. 有意拖延發還退休教師公積金 按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所有供款人的帳目須在停
止受僱爲津校教員時結束。供款人應獲得的提取款額是包括他/她的所 有供款、按供款無間年資所計算的政府贈款和該筆供款/贈款所宣布的 股息。如提款表格填報正確,通常可在教育局接獲提款申請後或有關教師停止受僱日期( 以較遲者爲准) 的二十三個工作天(如在八月至九月期間,則爲二十八個工作天)內付款。
教師於去年 9 月 1 日正式退休,直至 10 月中旬才取得部分公積 金。就扣起的公積金部分,多次向公積金組及所屬分區查詢無果。經 介入,於今年 8 月取回所有公積金款項。事發至今,未有向事主交代 詳情,處理程序欠缺透明度,持續查詢及跟進,導致精神壓力倍增, 憂心如焚。
拖欠職員長期服務金
校方人員報案,並強迫教職員在去年 8 月前往警署。警方要求教
職員協助調查,事後並未提出檢控或保釋安排。教職員因學校無理指
控及行動受到驚嚇,出現嚴重焦慮及恐慌,病假期間更被校方無理對
待,作出停薪停職的安排。教職員沒有違法,卻遭受如此對待,對教
職員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影響。經診斷,醫生表明教職員不再適合擔
任當時的崗位,並發出相關證明,教職員因健康理由向學校請辭。
根據僱傭條例第十一章,僱員符合受僱期及相關條件,可享有長 期服務金;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校方要求教職員到指定診所接受 2 次評估,評估喚起恐懼,加重病情, 事後更無法取回報告,多次追問亦被冷待。事件擾攘多月,學校無合 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在工作 20 年的職員,卻無法取回應 有權益,讓人痛心。
業界即將面對收生不足、縮班殺校的情況,師權益或會首當其衝被犧 牲。在校本管理下,各校法團校董會及管理層自行制定相關政策作裁員或 轉職等安排,但大部分學校未有建立完善機制處理超額教師問題。部分學 校未有就挑選超額教師的相關原則與教師展開討論,安置超額教師的方 法有機會削減老師的福利及薪金,且通知時間臨近學期結束,老師未有充 足的時間規劃前路,對教師造成不公。部分學校管理層更可能使用業界不 認同的人事管理手段,例如:突擊觀課及「查簿」、粗暴言語對待,逼迫 教師自行離職。不恰當的人事管理手段使教師心神不定,踐踏教師專業, 削弱教學效能,影響學生的福祉,對學校及學生百害而無一利。
教工會將繼續以專業務實的態度處理個案,期望以協商解決問題。工會主席黃建豪促請法團校董會須建立完善、透明的制度,公平、理性處理學校人事去留及升遷問題。若涉及教師權益事宜,應及早與教職員諮詢及討論,共同協商,制定認受性高及合理的方案或決策。同時,工會促請局方制定必修課程,增强法團校董會成員及學校管理層對法規及
人事管理手法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