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從來沒有在任何方面違反過《中英聯合聲明》】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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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以來,外部勢力不停地以各式各樣的歪理,去攻擊中央及特區政府,及抹黑香港的法治。例如英國首相辛偉誠便曾公開借該案「抽水」,為了大撈政治本錢,辛偉誠竟對黎智英「歌功頌德」,將其吹捧為「言論自由的擁護者」。

1月10日,英國上議員艾爾頓(David Alton)上載了辛偉誠寄給前港督彭定康(Chris Patten)的信件;辛偉誠並形容,即使香港的環境轉變,黎智英仍然選擇堅持自己的價值觀和留在香港。辛偉誠更強調外相在 12 月 17 日已經呼籲港府停止起訴和釋放黎智英,並且敦促中國政府廢除《香港國安法》,停止跟《國安法》相關的起訴;「我們很清楚這部法律損害了香港,而且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為香港帶來寒蟬效應。

此外,近日有報道,指前英國首相卓慧思(Liz Truss)也就黎智英案表態,她近日去信卡梅倫,指黎智英案審訊當中,富商布勞德(Bill Browder)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行政總裁裴倫德(Luke de Pulford)被列為「共謀」,卓慧思認為有外國人首次被點名,反映了北京方面將事件升級。卓慧思直斥北京持續不遵守《中英聯合聲明》,英國有道德和法律義務反對這些行為,敦促卡梅倫對中國採取「強而有力的行動」。

事實上,不少外國政客在無理指責中央政府之時,均會直斥北京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然而,長久以來,都沒有任何一位西方政客,能夠指出中央政府到底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的那一條。

《中英聯合聲明》的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日期:1984年12月19日)。綜合而言,在《中英聯物合聲明》第三條列明中國政府聲明,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包括了那些事項,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1) 第三(一)條訂明了設立香港特區。

(2) 第三(二)條訂明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國,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3) 第三(三)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法律基本不變。

(4) 第三(十二)條列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50年內不變。

《香港國安法》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去立的,於2020年6月30日獲得通過,並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條的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隨即在香港頒布實施。 另一方面,訂立《香港國安法》的原意,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在2019年6月份爆發的黑暴禍港,本質就是「港版顏色革命」,外部勢力聯合香港本地的泛暴派,企圖掠奪香港的管治權,推翻當時的特區政府政權,去建立一個親西方社會的政府,將香港作為反華的橋頭堡。這個層面就是《中英聯合聲明》第三(二)條所說的國防事務,屬於中央人民政府所管理;而這條所用的字眼是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並非「全面自治權」或「絕對自治權」。因此,由中央政府替香港訂立《香港國安法》的做法,完全符合《中英聯合聲明》。

黎智英國安法案件的審訊,完全體現了香港司法機構擁有的「獨立司法權」,法院對於案件每一個審理程序,都完全是有法律理據去支持。相反地,對香港司法機構及法治豪不尊重的,就是那些外部勢力;一個又一個的西方國家政客,完全不理會案件的發展及在未來的審訊當中,控方可以提供些什麼證據去證明各被告的罪證,便飛撲出來兼用一些毫無合理基礎的理據,以一些空洞的口號 (例如「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去無理批評中央及特區政府; 對於這些西方政客無理指三道四的真正原因,當然是出於政治動機,去轉移他們自己國內的國民對他們不滿的視線,這些政客本身治國兼救國無方,但卻偏偏仍在眷戀權位,不想失去現有的議席,拒絕退位讓賢,而昔日無奈下台及現時在野的政客,則更妄想有朝一日可以重新掌握大權。為達到各自的政治目的,這些無恥政客往往不惜大打「反華牌」。憑空指責中央政府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而沒有任何支持這說法的論據,正說明了一班西方政客的虛偽,及不學無術!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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