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國安案件第9日審訊披露泛暴派政黨及政治人物曾分別收到大額銀行轉帳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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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即第9天審訊,控方在庭上讀出警方就本案財務調查所作的36頁書面供詞;這36頁的書面供詞,是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5B條去處理的,即有關之證人無須出庭作供,也表示辯方對有有關證人的證供內容沒有任何爭議。第65B條是關於「藉書面陳述提出證明」,訂明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交付審判程序除外),由任何人作出的書面陳述,如符合以下所載的條件,即為可接納的證據,程度與假若該人是口頭作出意思相同的證據者相同:

(1) 陳述書看來是由作出陳述書的人簽署;

(2) 陳述書載有由該人作出的聲明,表明盡其所知所信,陳述書內容是真實的;

(3) 於陳述書提出作為證據的聆訊進行前,陳述書的文本已由擬提出的一方或其代表送達法律程序的每另一方;及

(4) 在陳述書文本送達後14天之內,其他各方或其律師均無向如此擬提出的一方送達通知,反對根據本條將陳述書提出作為證據:

不過,如各方在聆訊進行之前或進行期間,同意將陳述書如此提出,則以上第(3)及(4)點便不適用。

控辯雙方在案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遞的警方陳述書內容包括了:

(1) 警方透過手令從銀行取得涉案人士及公司的銀行月結單及交易等資料。

(2) 「重光團隊」前線核心成員李宇軒的銀行戶口紀錄,包括34項交易及26項提款紀錄,李宇軒於2019年6月透過首次眾籌行動,獲得615萬港元,同年8月透過第二次眾籌行動,包括從《蘋果日報》專欄作家Jack Henry Hazlewood的英國銀行賬戶,轉帳約30萬英鎊入李宇軒的銀行戶口、Mark Simon於同年11月轉帳50萬港元給李宇軒。 

(3) 黎智英曾經向美國前副國防部長伍夫維茲及陳日君樞機分別轉帳175萬及350萬港元。

(4) 黎智英曾指示Mark Simon捐款25,000美元給「香港監察」。

(4) Mark Simon曾向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支付400萬港元。

(5) 黎智英名下公司LAIS Hotel的加拿大銀行戶口紀錄顯示,曾經向泛民政黨及政治人物轉帳逾1,500萬港元等。 

多年以來,坊間不斷傳聞的泛暴派政黨及政治人物曾收過與黎智英相關的大額款項,終於在黎智案第9天的審訊當中得到證實。至於相關人士收取以上轉帳款項背後的原因,例如他們是否需要履行些甚麽任務或工作作為回報?如果需要的話,這些工作或任務又是什麼? 收款人或機構又是否確切履行對方所托,及這些工作或任務又會否對香港社會你構成些甚麼影響? 既然泛暴派政黨及政治人物收取款項已經是鐵一般的事實,普羅香港市民的腦海中有以上一連串甚至更多疑問,也是正常不過!找出這些疑問的答案之最有效方法,首推繼續留意黎智英案件的發展。

1月16日,下星期二,黎智英案件將踏入第10天審訊。可以預期的,定是隨著控方證人相繼出庭作供,越來越多普羅市民一直關心的事情及希望尋找的真相,將會在審訊過程當中進一步披露。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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