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集會案判決 充分體現香港司法之獨立】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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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暴派的本色,永遠是是非顛倒、黑白不分;任何情況下,都企圖以一遍又一遍的歪理,去魚目混珠、混淆視聽。「8.18流水集會案」在到了上訴至終審法院這階段,各被告上訴的主要爭議為法庭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等具說服力而無約束力的決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法庭應在甚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

各被告在是次上訴中的主要爭議在於法庭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等僅具說服力而欠缺約束力的決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法庭應在甚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值得注意的,是泛暴派在該案所倚賴的兩宗英國案例,即使是在英國本土的司法實踐中,也僅僅是具有參考價值,而絕不具有任何約束力。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一錘定音,合理兼正確地裁定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案判決,原因是這兩宗案件的判決均源自有別於香港的英國本地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事實上,香港法制與英國法律有着實質性的差別,及因而絕對不能單單地由於兩地同屬《普通法》司法轄區司法程序,香港便無條件地跟從英國司法慣例。 是次終審法院裁決,足證香港司法獨立,及絕不會盲目跟從英國的所謂案例展望將來, 即使香港法院在考慮那些於英國具有絕對約束性的案例,是否使用於香港的時候,也會將兩地各方面實際情況的差異的觀點作出充分考慮,尤其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特有情況及背景,從而令法律公義得以全面彰顯。對於香港普羅市民來說,這不偏不倚的判決,正大大地增強了他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另一方面,兩宗案例即使在英國,均沒有司法約束力,泛暴派一方要求香港法庭對此遵從,壓根兒屬於欠缺任何令人信服的法理基礎。 案中的7名被告, 包括了資深大律師兼前立法會議員、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事務律師兼前立法會議員,但他們所依賴的終極上訴理據,卻完全是一片歪理,偏偏昔日的香港立法會,便充斥了具備這種質素的人士去參與法案的審議,這無疑是一個很大的諷刺! 幸運地,自香港全面完成完善選舉制度及落實愛國者治港之後,已經成功地將這些不愛國的泛暴派人士拒諸於立法會外。

(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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