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只有「立場」沒有「新聞」的《立場新聞》】

· 馮煒光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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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案(「立場案」)早在8月29日便已被法官郭偉健宣判有罪,今天(26/9)正式判刑。涉案的立場新聞母公司和兩任總編輯鍾沛權和林兆桐被判刑如下:

鍾沛權被判囚21個月;林紹桐被判囚11個月,惟考慮醫療原因,林紹桐當場釋放。

美西方政客、傳媒和一眾黃絲尤其逃到海外的,當然不會滿意。然而法官考慮到林紹桐的身體狀況而當庭釋放,是很人性化。西方及黃絲一見到立場案,便叫囂說這是「回歸以來首宗新聞媒體及記者被判煽動罪成」,且指控方是引用的是「冰封68年的法律」。這完全是刻意誤導,偷換概念和肆意抺黑我國和特區。首先所有法律只要不被廢除,便沒有所謂「冰封不冰封」;法律就是法律,沒有因為多年沒有用來檢控,大家便可以不遵守。情況一如黃絲經常用來懟香港的新加坡,近日有一位部長承認受賄,這是該國建國以來首宗部長級人士受賄。那西方輿論會否說該國是用「冰封」至少50年的法律來檢控呢?多年來沒有人觸犯某些罪行,不代表這些行為便變成合法﹗倘若是這樣,立法有何意義?又或者按這邏輯,那些強姦犯,是否只要耐心等待足夠長時間便可以性侵婦女,然後辯解說:不應用「冰封多年的條例」來檢控他們?

至於說「回歸以來」,那是別有用心地抺黑我國。回歸前後至今,香港一直奉行普通法,法律制度,並用分別。所以「回歸前或後」只是一個時間節點,和是否檢控不相關。事實上,率先使用這條例檢控的便是英國殖民者,那是1960年代檢控三份報章。而香港大學吳海傑教授的研究專著,《噤若寒蟬—港英時代對媒體和言論的政治審查(1842-1997)》也清楚告訴大家,港英殖民者對香港媒體的打壓,異常淩厲,弄得媒體經常要在文章中間開天窗。又或者只是報導港英政府有高官涉嫌貪污,報紙編輯便被判監和罰款。港英年代無遠弗屆的政治審查,才是對新聞自由的最大打擊和最強壓制。

今天香港媒體只要有足夠事實根據,完全可以報導官員涉嫌貪污案。媒體對執法部門包括警隊的負面新聞,只要有事實根據,特區政府絕不會干預或報復。近日有警隊明日之星捲入貪污案、又有警區級主管涉嫌濫用職權性侵下屬案,媒體包括黃媒也多有報導和評論。但警隊只會強調零容忍,秉公辦理,絕不會借干預或報復。只要是以事論事,特區政府絕對不會像港英殖民者一樣,要你在文章中開天窗、或不容許媒體報導、或作事先審查。明乎此,便知道立場案和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媒體監督絕對無涉。

立場案的核心是煽動,透過發佈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等。這些都可在法官郭偉健8月29日的判詞中找到。更重要的是,法官沒有一股腦兒把立場新聞涉案的17篇文章,全數判為煽動。對於其中6篇純粹是報導,縱使內容包括逃犯羅冠聰、許智峰的觀點;法官也判定為受訪者表達其政治觀點,並不是立場新聞有意煽動。然而對羅冠聰的博客文章,法官便判定立場新聞具煽動意圖。因為立法場新聞完全可以判定羅冠聰的文章內容是否在沒有事實根據下抺黑特區政府?答案異常明顯,而立場新聞照舊同意刊登,那麼時任的總編輯或署理總編輯,當然要負刑責。明乎此,西方及香港記者協會說什麼不知道紅綫在那?只是胡說八道﹗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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