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人員及法官享有過大的保障】
【香港司法人員及法官享有過大的保障】
文章:龔靜儀
已自行辭職、離任並移居外地的前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曾經語不驚人死不休地以一句「見證歷史性的一刻」,去「放生」多名被控以暴動罪的暴徒;沈官當日將在「港版顏色革命」期間,每天都在香港各區不停地發生的暴亂,層次提升至與「香港回歸」盛事比美的「歷史性的一刻」,即時令社會各界大表震驚,紛紛質疑有關判決是否公允。
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直指沈官犯錯,並要求上訴庭下令重審。終於,上訴庭在判辭中一針見血地直斥沈官處理證據時犯下嚴重錯誤,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裁決有悖常理。從上訴庭對沈官的批評,可以看出沈官根本不具有正確分析案情的能力,及絕非一個稱職的法官。其當日之自行辭職及離任,對香港整體的最大好處,在於他不能再以任何的歪理去操控法院的審訊結果,繼續令香港的法治蒙上污點。
然而,令普羅深感最不公平的,就是沈小民完全不用為其犯下如此嚴重的錯誤,去接受任何懲處。即使沈小民沒有自行辭職,至今仍然留任區域法院法官,由於區域法院及以上的各級法官,是享有終生制的,只要他不求可以更上一層樓,便仍然可以一直在區域法院審案,直至法定退休年齡。
《基本法》對法官是有極大保障的。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至於第八十九(一)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因此,循法律途徑去追究法官履行職責行為,根本絕無可能;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去將任何法官免職,在現實中,成功機會也只屬微乎其微。
香港法律之所以給予司法人員及法官如此大的保障,原意旨在令他們能在無畏、無懼的情況下替香港的司法把關,大公無私地審理其負責的每一宗案件,令法律公義得到真正彰顯。然而,當別有用心之徒當上司法人員或法官,便可以在無所懼兼不用承擔法律後果的情況下,胡亂判案,藉此達到他們一己之私的目的,並不用因而去承擔任何責任,也不用害怕會被免職。
沈小民的例子,正好令政府去作出反思,給予司法人員及法官適當的保障,當然是必須的;但提供過大的保障予他們,便未免在某些情況下,被別有用心人士濫用,並損害到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甚至打擊香港的法治。政府儘速去檢討現行制度引致的漏洞,並予以適當堵塞,已是刻不容缓。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