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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非法外之地|學術自由並非絕對】

2024年12月18日

 香港中文大學校長段崇智即將於明年1月卸任;在其任內,本身是歷史悠久、在國際享有崇高地位的香港中文大學淪為反中亂港基地,更因而令中大被冠上「暴大」之惡名。 例如在2019年11月11日,中大2號橋被一群暴徒佔據,他們從橋上向吐露港公路投擲大量雜物,導致交通嚴重癱瘓,使用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攻擊在場執法人員。翌日上午,他們在警方防線擺放了大量兩傘、垃圾桶、「水馬」及雜物等障礙物,並向警員作出投射雷射光束等擾亂秩序及挑撥性行為。

段校長近日在專訪中坦言過去7年的任期充滿挑戰,自己無怨無悔,而「外部干預」正是他決定離任的原因之一。段校長在任中大時期的表現,尤其是於「港版顏色夾命」期間偏坦一班學生的不公行為,曾引起了社會上不同界別及團體對其的大表不滿及大肆評擊,例如警察評議會職方便曾有理有據地狠批段崇智以偏頗的論據去包批學生。事實上,任何人都必須奉公守法; 然而,在現實中,不少別有用心人士,均千方百計地以各種歪理,去將人權、民主、自由放到至無限大, 打著「學術自由」、「新聞自由」等旗幟,或以「外部干預」等歪理,去包裝甚至美化自己的挑戰甚至踐踏法律。

中聯辦主任鄭雁雄月初於「大學校長高峰論壇」提到,特區政府在中央支持下「堅守大學安全穩定的底線」,堅定不移維護「學術自主」和「學術自由」;理所當然地,中央及特區政府要維護的「學術自主」和「學術自由」的標準,完全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儘管《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 第十六條列明人人享有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但這些權利之行使,是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的,也備受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例》訂明的限制包括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也不得凌駕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這條的規定是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的內容而來的;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正是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故《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規定是與國際認可標準正是互相接軌的,言論自由不得凌駕於國家安全的規定,正是百分百符合西方所有民主國家在法律上的規定。從法律角度來看,不折不扣地,任何美麗的口號諸如「學術自由」、「新聞自由」等,皆不會賦予任何人士去以任何言論去挑戰國家安全的權利。 

恒生大學副校長暨研究生院院長莫家豪近日便發表了一番公正持平的意見,他表示國安法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生效對教學及研究「冇丁點兒壓力」。對於何謂「安全穩定的底線」,莫家豪正確地指出,人才選擇地方居住或發展時,首先會考慮社會穩定;如有穩定的社會環境,相信會幫助到各地人才在港就學、就研。在現實生活中,只要可以選擇,絕對沒有任何人會選擇到戰火連年的烏克蘭生活;要是今天的香港,仍然像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期間的每天多區發生暴亂, 港人又如何能夠繼續在這裏安居樂業?此外,正如莫家豪校長所言,作為開放多元的社會應讓學生表達不同意見,惟需要思考如何使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即使貴為大學生,也沒有任何權利,去以任何非和平甚至暴力的方式,去表達意見及訴求,或作出任何違法的言論。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