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才能確保香港的長期繁榮安定
【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才能確保香港的長期繁榮安定
文章:龔靜儀
今天(5月28日)早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啟程前往北京,展開5日訪問。上機前,林司長曾回應有關《基本法》23條的立法時間,他謂當局已表示,希望今年內可以完成,最遲明年內完成憲制責任,並形容《基本法》二十三條是中央及本港都關心的事情。
完善的國家安全法律,去對危及國家安全犯罪行為防範未然,是必須的。香港自回歸以來的各種亂象,包括外部勢力不停地透過各種不同途徑去培植在港的代理人及染指香港事務、本地泛暴派大膽妄為地去大規模地公然從事各式各樣的攬炒香港行為,外部勢力聯合本地泛暴派在香港特區公然推展「港版顏色革命」,都是源自香港缺乏一套有足夠阻嚇力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儘管中央政府已於2020年中替香港訂立了《香港國安法》,令反中亂港者的反政府行為大為收斂,但這些別有用心的人士對於從事反中亂港行為並未死心,而是無時無刻地在等候下一個機會去「伺機再起」!
近日,有17年歷史的公民黨正式在特別會員大會上通過解散的決議案。在《香港國安法》訂立前,公民黨的重要代表人物不時發出具有反政府意味兼備受公眾爭議的言論,例如「暴力有時是解決問題的方法」、「案底會令人生更精彩」,及「違法是為了守法」。 凡此種種的歪理,在過去多年以來,實在不知已荼毒了多少普羅市民,特別是入世未深的年青人。若非有了《香港國安法》,公民黨一班黃絲訟棍肯定於今時今日仍然「張牙舞爪」、走盡「法律罅」,去繼續從事各式各樣的危及國家安全犯罪行為。
自古以來,永遠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為了全面堵塞香港特區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所有現存漏洞,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必須的。事實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羅列7項罪類需要立法:
”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國安法》規管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部勢力。干犯法例人士,刑罰主要分幾級,包括可判監3年或以下,5年和10年,最嚴重可判無期徒刑。因此,《香港國安法》只覆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當中的兩項類型的控罪,包括「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故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必須的。「國安法」與「二十三條立法」兩把「尚方寶劍」可在未來的日子互相配合,共同發揮最大的力量,成為香港特區對抗危及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兩大「定海神針」。香港特區政府必須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才能真正地有效地維持香港的長期繁榮安定。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