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潛逃者措施及限制】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 港聞
broken image

目前法案委員會正在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保安局長鄧炳強在會議上提出了修訂計劃,涉及打擊潛逃者措施的條文。其中,他建議刪除待拘捕令發出6個月後才能實施禁制的條款。此外,計劃還包括新增一條條文,明確表示與潛逃者租賃、合資、合夥和投資不動產的行為不會被視為違法。

目前的條文要求保安局長在滿足一系列條件後,才能對潛逃者實施打擊措施。這些條件包括:某人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裁判官已發出拘捕手令,已通知該人或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已知悉手令已發出,手令發出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以及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不在特區。

根據鄧炳強的提議,將刪去手令發出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的條文。他表示,這項修訂仍能達到打擊潛逃者的效果,同時保護第三方的利益,讓無辜者放心。他強調,即使有人與潛逃者合資,原有公司或合夥的運作不會直接受到打擊潛逃者措施的影響。如果合夥人想要解散合夥,也可以根據條例向保安局長申請特許。

鄧炳強指出,保安局長根據條文可以自行決定實施多少項打擊措施,以及措施生效的時間。這種做法允許保安局長在實施措施之前評估對第三方的影響,並希望這次的修訂能有助於減少對第三方的影響,同時有效打擊潛逃者。

 

web page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