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僥倖脫罪 設陪審團影響甚大】
【屠龍小隊僥倖脫罪 設陪審團影響甚大】
「屠龍小隊案」今天下午在高院裁決,陪審團裁定僅一名被告罪成,而其餘六人脫罪。由於案件出現在《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前,故只能以《反恐條例》提控,並設有陪審團審訊,而非國安法案件所採取的「三官會審」。無可否認,陪審團制度的確較難排除基於感情及觀感做出決定,此類案件設有陪審團是否合適呢?再者,陪審團審訊是否伸張正義的唯一方法呢? 即使對於一般刑事案件是否適宜有陪審團,社會上都經常引起廣泛爭議;始終,一班未經法律訓練的普通人,能否完全明白及分析一些複雜案件的案情,往往也令人懷疑! 早在1969年,新加坡經已廢除陪審團制度,到底香港特區又何時會跟隨新加坡的做法,去廢除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的另一大漏洞,就是陪審團成員,在作出有罪抑或是無罪的投票時,不需要交代任何原因。
這宗案件的判決引起的其中一個重要討論,就是陪審團的制度是否真正能更公正及更有效地去協助整件案件的審訊。事實上,「屠龍小隊案」乃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控的案件,社會上本已引起極大關注,加上案件性質與政治有密切關聯,審訊結果絕對會被受高度爭議。我們必須明白陪審團並非受過法律相關專業訓練的人,在受到此等壓力及社會爭議下,難免有可能會大大影響他們的分析力及判斷力,最終極可能會影響審訊的公平性。由此可見,在「屠龍小隊案」這類案情複雜的案件之刑事審訊中設立陪審團,明顯是不合時宜及不正確的決定。再者,陪審團審訊並不是伸張正義的唯一方法,放眼於英國、愛爾蘭、新加坡名馬來西亞等地,在認為陪審團有危險或為了公正審訊前提下,亦會下令不設陪審團審訊,所以涉及這類恐怖主義活動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世界各地都不會由會陪審團去裁決。由此可見,香港在此案不設陪審團制度是更加合理。
在這案件中,共有十四人被起訴,當中有七名被告早已承認控罪,甚至轉做控方證人,但另外七名被告,當中包括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則否認控罪。首六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的交替性控罪。另外李家田更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當中除首被告張俊富開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和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管有一兩盒爆竹煙花和四罐胡椒噴霧,法官就這兩罪行向張俊富判處監禁十八個月。由於屠龍小隊犯案時香港未有訂立《香港國安法》,因此控方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向案中被告作出提控。由於本案並非國安法案件,故一如一般高院刑事審訊中,設有陪審團,相信由於有陪審團的外在因素,案件中有六名被告就因而僥倖脫罪。 如果主審本案的全部是專業法官,相信根據本案的案情及證據,六位被告便絕不會可以如此幸運地得以脫罪。
「屠龍小隊案」案中的被告先後於2019年年底被拘捕及起訴,鑑於當時《香港國安法》尚未公布實施,所以只能以《反恐條例》起訴案中被告。根據審訊期間披露的證據,包括人證和物證,最值得注意的,是成功脫罪的六名被告並非沒有進行過控罪指稱的勾當,他們的獲釋只是出於幸運而已!案件性質明顯已涉及恐怖主義活動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元素,若他們於此時此刻犯法,定必會以《香港國安法》作出起訴,而非《反恐條例》。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列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及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可在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所以,若能完全撇除陪審團成員受到威脅及干擾的影響,只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必定更加專業兼公正,日後危害國安的被告,只要證據充分,及控方可於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到控罪的所有元素,任何人也絕不可能再有僥倖脫罪的可能。
國安法不設陪審團加上整套國安法官委任的機制,完全是公平、公正,杜絕了任何別有用心人士去企圖以陪審團制度的漏洞,去影響國安文件的審訊結果。加上,外媒及別有人用心人士一直以來對這個制度的攻擊,完全是出於政治操作。國安案件有別於其他刑事案,因現時黑暴對反暴力、反「港獨」人士的起底仍繼續,加上早前有「黃絲」在網上鼓吹一起報名做陪審團放「手足」,這會令其他陪審員擔心被起底及有壓力,從而影響判斷力影響公義的彰顯。另一方面,若陪審團內「黃絲」、「藍絲」爭議不下,也有可能無法達至裁決結果,令案件要再審。若沒有陪審團情況下,法庭由3名專業的法官審理,相信無人會質疑裁決公正性。今日「屠龍小隊」陪審團只裁定賴振邦一項交替性控罪罪成外,其餘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案件涉及動用軍火包括AR1-15步槍、半自動手槍和20KG炸藥,計劃大數量地殺害香港警察以及傷害市民,「屠龍小隊」是香港2019暴動中一股最兇殘的邪惡勢力,他們的計劃和手段近乎恐怖主義。可幸的是《香港國安法》訂立以後,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不會再有陪審團!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