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絕不容許任何人掛羊頭賣狗肉 假借學術自由之名去進行任何反政府活動】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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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及「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 HKDC)發表了題為 《我們再也不能秉筆直書》(We Can’t Write the Truth Anymore)的研究報告,當中內容以歪理去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在沒有任何令人信服的基礎上,便作出「香港的學術自由在2020年《國安法》實施後嚴重倒退」之不實言論。

報告中引用了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會近日所指,稱校方以「收到大量投訴」指採用「嶺大編委」四字簡稱,會令人誤以為編委會是嶺大官方組織,並要求編委會不能再在紀念品及刊物等使用,要以「嶺大學生會編委會」或其他不會令人「誤會」的稱呼代替。既然嶺大學生會編委會並非嶺大官方組織,儘管「嶺大編委」之名字經已被使用了一段長時間,但決不能持續地以「將錯就錯」的方式,去將錯誤不斷地延續下去。報告又指剛投身社會的Fern(化名)形容,嶺大校方今次要求編委會停用簡稱,令他們需要重新製造紀念品,亦是校方打壓手段之一; 事實上,錯永不會變對,錯誤一經曝光,便必須即時予以糾正,決不能以任何藉口去延誤應有之「撥亂反正」,包括以經濟理由去大打「同情牌」。

報告更失實地批評,大學學生會自《國安法》實施後被校方以不同手段打壓,包括收回會址、不再代收會費、拒絕承認學生會等;有學生會被迫宣布解散。發起和平抗議與集會的學生,往往遭受懲處,嚴重侵犯學生的言論、集會、結社、出版自由。 綜觀多個大學學生會在「港版顏色革命」期間,都將學生會會址作為籌辦反中亂港活動的基地,會址內外全部貼滿了反政府標語及海報, 擅用會內資源和牌頭大搞反中亂港活動;各學生會的反正府劣行,多年以來不停備受社會各界人士强烈批評,如今各間大學當局撥亂反正,亡羊補牢,正是為維護國家安全貢獻出力。向來口口聲聲追求「人權」、「民主」、「自由」的各大學學生會,為何不給予「校園新丁」一個自由,去自行決定是否加入學生會?及個別大學生去決定是否支付會費的權利?為何學生會為了自身的利益,確保自己每年有穩健的收入,便堅持校方代向每一位大學生收取會費?

所謂的學術自由都不是毫無限制的,法律絕不容許任何人掛羊頭、賣狗肉,去假借學術自由之名去進行任何反政府活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條,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作為大學學生會,也沒有絲毫特權。簡單而言,上述一連串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更是絕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如此規定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 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故有關的規定完全是符合國際認可的標準。香港特區政府一貫以來,都是依法而行;報告中各種抹黑,全部只屬無中生有。當中所謂的有學生會被迫宣布解散,實際上是那些反中聯港的學生會,對於自己的違法心知肚明,故實行主動地「亡羊補牢」,去急急地將亂港組織解散。

事實上,依法發起和平抗議與集會的人士從來不會遭受懲處,香港的執法部門從來都是依法檢控。一直以來,律政司在《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並嚴謹和客觀地按照《檢控守則》以證據和適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獨立的檢控決定。律政司只在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香港司法完全獨立,香港法治素來也蜚聲國際的良好信譽,只有一小撮別有用心者為求達到政治目的,而不斷無理抹黑及攻擊特區的法治。事實上,從來沒有任何人在香港在言論、集會、結社、出版自由等方面遭受過任何侵犯。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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