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個民間組織無理施壓|企圖迫令廖柏嘉辭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一職】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broken image

2024年8月19日,本星期一,45 個所謂的民間組織,當中包括了「保護記者委員會」(CPJ)、香港勞權監察,及多個海外港人組織,他們一起聯署促請廖柏嘉重新考慮辭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一職。西方世界向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海外法官施壓,藉此去無理打擊香港法治,已屬屢見不爽! 這次施壓是利用了45個所謂的民間組織的名義,看來是為了令這次施壓看似是民間自發,而變得「出師有名」,故選擇不去使用西方政府或西方政客的名義去向廖官再次施壓。

以「保護記者委員會」為例,成立於1981年,其每年通過公開抗議和著文,藉此去施加其影響力;2016年5月,其嘗被聯合國的工作小組投票否決了該組織的認證申請,理由是其申請被多國反對。從該組織的認證申請被拒所見,可見其壓根兒欠缺國際認受性及代表性。當然,這個組織的名字對於響往追求個人權利及自由的人士來說,無疑會令他們誤信這個組織是「正義之師」,並在這基礎上誤信其言論。

較早前,終審法院 5 名法官日前一致裁定,黎智英等 7 人就「8.18 流水式集會案」終極敗訴,維持各人參與集結的定罪。英籍非常任法官廖柏嘉(David Neuberger)因為有份審理案件,而受到輿論批評。

事實上,廖官早前已辭任「媒體自由聯盟」 (Media Freedom Coalition),此決定足證在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與「媒體自由聯盟」中的職位,他已決定站在正義的一方,繼續留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如今,死心不息的外部勢力,又以另外45個所謂的西方民間組織,再次去向廖官施壓,從而達到其反華的政治目的。

聯署指,本案涉及《公安條例》已被當局廣泛地用作武器,用作打壓 2019 年的和平集會和數以千計的示威者,而廖柏嘉在判辭中卻沒有就此問題發聲,也沒有積極提出任何反對意見,以強調和平集會自由和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團體認為,廖柏嘉之前在其著作《Freedom of Speech in International Law》中倡議的言論及新聞自由,皆與判辭不相符。到底根據西方國家認可的國際標準,言論及新聞自由是否真的毫無限制?

國際社會認可的人權標準,可見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以下簡稱 “《公約》” ],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一個文件, 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該公約令其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和公平審訊等等。根據《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

[以下簡稱“《香港人權法》” ]第十六條的內容及字眼,與《公約》第十九條是完全相同的,此乃由於《香港人權法》乃是將《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因此,無論是根據國際標準抑或是香港法例,言論及新聞自由也並非毫無限制,這些自由絕不能凌駕國家安全。一眾別有用心的民間組織漠視法律上的規定,去不當地指斥廖柏嘉之前在其著作《Freedom of Speech in International Law》中倡議的言論及新聞自由,皆與判辭不相符,並不擁有任何有效的法律基礎或理據。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web page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