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摘掉香港品牌的光環?】
【是誰摘掉香港品牌的光環?】
在旺角某大商場偶然看到兩個內地遊客跟職員爭論的場面,內容是商場搞活動,買滿多少就送幾百元消費電子券,本來是挺好的促銷效果,但當那兩位旅客去兌換消費券時,職員卻說發完了,沒有了。旅客當然不滿意,認為宣傳海報沒有提示每日有限額,客人消費前又沒人告訴是他先到先得。職員回復說你應該先去服務台問下情況再買東西,反正按活動規則是先到先得。後來旅客多翻交涉後,有個管理人員過來處理,最後還是給他們發了消費券,說是破例給他的。旅客最終還是拿到了消費券,但滿肚子委屈,覺得這是我應得的優惠,怎麼好像我是無理取鬧一樣?
為了弄清真相,筆者去服務台瞭解一下,客服的解釋是每天限量發出電子消費券50套,送完即止。我再上網看看商場這活動的內容,在看完標題和活動內容後,發現在最後的一頁,有一個活動條款細則的連接,點擊進入有一個說明,有三個章節共23條的條款,其中有一條是說明每天限送50套,送完即止。事情搞清楚了,職員也沒錯,並不是歧視內地人不發消費券,只是他們覺得是客人自己不看條款細則,又不先問清楚情況再消費,明明寫著送完即止還要來投訴,總之這就是“西客”的行為。
對於這個爭議,筆者覺得這和宰客藥材店是一樣的套路,不過發生在一家香港知名商場而已。香港品牌在內地人眼中向來是信心的保證,香港人講誠信、講法律,做事有規有矩,可謂香港軟實力的表現。從這個例子看來,商場已經明文規定先到先得,沒什麼錯呀?但問題是,這個條款密密麻麻23項,就算看了,消費者也不知道你什麼時候送完,難道每次消費前都要跑去服務台問問今天送完沒有?就算問的時候說有,但逛完商場後去兌換時可能已經發完,這樣的規定有可操作性嗎?公平嗎?筆者十多年前在內地某大型商場購物,需要索取發票報銷,店員向我要開票單位的名稱和稅號,我一下子就不會了。公司名稱不難,但稅號是一大串像密碼一樣的數字和字母,誰能記得住?提供不了就開不了發票,提供錯了是你自己責任,輸入錯了這也是個說不清的事。當時筆者的反應就是,你不是給客人下難題嗎? 怎麼大陸這麼落後?沒一點考慮消費體驗?當然,這規定近年已經取消了,只需提供報銷單位名稱就可以。時移勢易,內地一直在改革創新,但香港反而有些商家還是那一套霸王條款,表面上是依法約定,但看不看得明白閣下自理,合約都是寫得明明白白,最終解釋權在商家,而且可以隨時更改無需事先通知,商家振振有詞,你耗得起就法庭見吧。
根據內地最高法院解釋:霸王條款合同在法律上通常被認定為無效。 這些條款往往具有免除或限制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特徵,違反了公平原則或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的條款是不合法的。然而香港呢?縱使香港有《商品説明條例》、《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等保障消費者,但對類似本文引用的案例,消費者基於優惠活動的吸引實現了消費行爲,但交易完成後才發現一些霸王條款,得不到商家的贈品或優惠,是否有法例規管?而商家在優惠活動的條款中注明瞭可以隨時修改而無需事先告知,是否屬於不合情理合約條款?可能有些較勁的消費者會作出投訴,但如果要採取法律手段申張維權,在香港興訟的成本之高又豈是一般人能承受得了?
説到底,香港品牌的建立,並不是單憑立法就可以成就的,更需要的香港人對商譽價值觀的重視。曾幾何時,香港人做買賣,都是牙齒當金使,即使合約沒寫明,但有些所謂行規,約定俗成,都是講究合情合理做生意,過得自己過得人,但似乎在現今的香港已經失去了這種價值觀,反而太懂得利用法律的知識,以合法的手段包裝不公平的企圖。要提振香港經濟和競爭力,我們需要的是軟實力,讓遊客回到相信香港商家就是良心經營的普遍認知。香港才能是個品牌,而不是只會走“法律嚹”的醒目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