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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家中養狗,違規嗎?—— 從案例看公契與業主責任

2025年4月9日

家中養狗是否違規?如果狗隻是訪客帶來的,責任又由誰承擔?新圍苑的一宗案件為這些問題提供了法律上的解答。

新圍苑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指控業主鄧女士違反大廈公契,稱其飼養或容許狗隻進入屋苑,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禁止相關行為。公契附表3第15(a)條款明確規定,大廈範圍內禁止飼養或攜帶狗隻。法庭認為案件有三項核心爭議,並作出以下裁決。

一、 鄧女士是否容許狗隻探訪?

法庭認為,錄像與照片證據顯示,鄧女士的女兒及其男友多次攜帶狗隻探訪鄧女士,並經大廈公共區域進入單位。然而,公契條文僅禁止飼養或攜帶狗隻,並未明確規範「批准或容許他人」攜狗的情況。因此,鄧女士的行為不構成違規。

二、 是否飼養或攜帶狗隻?

法團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鄧女士飼養狗隻或親自攜狗進入屋苑。法庭認定,鄧女士的行為僅屬於容許訪客攜狗探訪,這與公契條款中規定的直接行為有所區別。

三、 鄧女士是否為“業主”?

最關鍵的一點是,法庭裁定鄧女士在2012年因破產失去單位的業權,該業權已轉移至破產受託人名下。根據公契前言第11(a)款,業主需擁有物業的法定業權,因此鄧女士已不屬「業主」,公契條款對她已不具約束力。即使她被視為「透過或藉著業主的人」,法團亦未能證明她直接參與違規行為。

本案揭示了三點重要啟示:

公契條文需具備明確性。本案中,條文未涵蓋「批准或容許他人」攜狗的情況,導致法團的申請難以成立。

業主身份是執行公契的核心,當事人失去業權後,其行為是否受公契約束需具體分析。

訪客行為與業主責任的劃分需根據公契條款明確界定。本案提醒我們,遵守規範的同時,也需明晰自身權利與責任,才能在法律框架內處理日常生活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