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絕非毫無限制 法律面前傳媒並無特權】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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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來,黃絲港獨分子都不斷在敏感日子多生事端。《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在敏感日子舉行遊行、示威,亂港份子一方面以「食老本」的方式,去不斷地挑起普羅市民的仇中恐共情緒;另一方面,又在活動期間,在活動現場放著大量的捐款箱,去「大撈油水」。今時今日,隨著《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訂立及實施,表面上,亂港分子彷彿都已大為收斂。然而,在實際上,不少禍港組織仍然蠢蠢欲動,妄想伺機發動攻勢,去繼續反華。

今年6月4日晚約8時45分,警員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發現一名外籍男子及一名女子,其行徑引起人群聚集,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警方遂在其同意下將兩人帶返灣仔警署調查,其後已經放行。翌日(即6月5日),香港記者協會就以上的警方行動發表了一份內容完全失實的聲明,並對香港警方作出了無理指控。

事實上,正如警方其後就記協失實聲明發出的新聞稿所指出,事發當晚,在現場,其他大部分記者均對警方的行動非常配合,惟有關的網媒從業員卻拒絕合作,更不斷大聲叫囂,引起混亂;在這情況下,警方之向他發出警告,並要求他進入行動範圍內,再向他作出嚴正及清晰的警告,警方的處理方法是百分百合情、合法兼合理,情況絕非有關網媒從業員指稱遭受到警方的「無理警告」。

新聞從業員的職責,在於發揮專業精神,就新聞事件作出準確及中肯的報道和評論,以事實為依歸,而不應發布任何失實的資訊,或以偏概全,以不盡不實的報導手法去吸眼球,甚至可以達到政治目的。

提及一些敏感日子本身並等同違法;然而,利用這些日子作為,課題去進行一些違法的煽動行為,例如煽動別人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司法機構或執法部門等,則是違法的行為,有機會構成違反《香港國安法》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根據《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及《香港國安法》,香港市民可享有的言論及新聞自由,絕並無限大; 即使記協及任何傳媒,其可享有的言論及新聞自由,均是在法律框架之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記協或傳媒機構也不會擁有絲毫特權或特殊身份;對於任不負責任、罔顧事實、肆意利用不實或誤導指控抹黑政府等行為,均屬於違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清晰地列明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之行使,是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的,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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