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處拘控36歲男子屢發煽動意圖的帖文】

·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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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1日)國安處拘捕一名36歲男子李俊傑,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今日(22日)提堂,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3日再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被告無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據悉該名男子涉嫌多次透過個人社交平台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政府、警隊及司法機構的憎恨、要求制裁政府官員及煽動使用暴力等等。

警方提醒市民,「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首宗定罪案件,涉及一名27歲男子穿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物、戴黃色「F.D.N.O.L 」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最終被判囚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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