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港矚目的「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宣判,國安法法官將對早前被判罪成的45名被告宣布具體刑期。這宗國安大案被受全港社會及中外媒體關注,昨日已有大批市民在西九法院外守候,準備通宵排隊以便今早能順利進入法庭聽審。而大批中外媒體也在法院外排起長長的「櫈仔隊」,以期能以最快的方式報道案件宣判的最新情況。
2020年以戴耀庭為首的反對派籌辦非法初選,各被告在2021年被捕,事隔4年,早前已有31名被告認罪,餘下16名被告去年經審訊後,其中14人在2024年5月30日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即47名被告中,共有45人有罪,僅劉偉聰及李予信未被定罪。律政司及後就劉偉聰的裁決提出上訴。今日最終於高等法院判刑,除戴耀庭重判監禁10年外,其餘被告被判處的監禁刑期由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顯示法庭確定罪行非常嚴重。
戴耀庭為首『攬炒十步曲』企圖顛覆國家
控方在開審時曾言,初選本身並不違法,惟眾被告在籌辦初選期間,攪手之一的港大前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發表「攬炒十步曲」,提倡民主派若取得議會過半議席,會運用否決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等議案,令政府癱瘓,特首下台等。戴耀廷這番「瘋狂」言論,卻激發起參與初選人的激烈辯論,眾人漸漸把焦點集中在參與者需承諾,若取得議席,要履行這承諾,在議會中否決預算案等。後來有參選人更發出《墨落無悔》聲明,不少參與初選的人士均有簽署。期間《港區國安法》實施,但初選仍如期舉行。最後立法會選舉因疫情延期。控方指被控的47人均有達成協議,控告他們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判刑分三級具阻嚇性亦彰顯公義
審訊期間,庭上的證據揭示「35+顛覆案」性質嚴重,且涉案多名被告,涉案人士打著民主、自由的旗號,串謀所謂的「初選」,事實上罔顧法紀推展陰謀,企圖顛覆特區政治體制,目的要癱瘓政府,衝擊社會、經濟、民生,造成政局不穩,導致特區出現憲制危機,政府停擺。法官就判刑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即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
法庭根據各人在案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作出量刑三級制如下:
1. 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 :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積極參加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其他參加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的判詞也指出,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第22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理由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故法庭在處理這問題時,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則適用,而法庭應確保《國安法》中訂定罪行的條文,以及本地普通法的判刑原則均可發揮效力。法庭也認為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考慮的因素包括: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但不應依賴內地法庭的判刑例子。在「一國兩制」下,內地的大陸法與香港的普通法如何在實際運作中如何銜接並兼容互補,本案的確已開創了先河。
量刑起點終究不是最終刑期,最終刑期需再考慮是否有加刑因素、適用於個別被告的扣減幅度,及就該被告的情況,是否需要按整體原則調整刑期等多項因素。就「35+顛覆案」,戴耀廷不僅是非法初選的發起人,更是主辦者及幕後主腦,正是他的文章引起了泛暴派的注意,因此可以被歸入「首要分子」類別。此外,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亦屬於首要分子,但因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戴罪立功,獲法庭接納的證詞較關鍵,最終分別被判6年1個月至7年 。
身份屬於非法初選參選人的被告,均在該計劃中扮演着極重要角色,沒有他們,該計劃根本無法啟動,因此他們應被歸入「積極參加者」類別,包括毛孟靜、譚文豪、朱凱迪、郭家麒、楊岳橋、林卓廷、鄒家成等共39人,他們被判由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
綜合而言,任何人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香港特區政治制度和架構,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其惡行必定會依法受到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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