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極端暴力罪有應得】

筆者:衆院長

· 港聞,屠龍小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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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大約四個月審訊的「屠龍小隊」案件,終於在11月14日對被定罪的涉案人士判刑。「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判囚13年6個月;小隊隊長吳智鴻被判囚23年10個月;賴振邦被判囚10年10個月;彭軍壕被判囚10年;蘇緯軒被判囚12年;蔡凱明被判囚5年10個月;陳玉龍被判囚9年。這宗案件的判刑不只是對犯事者作出懲治,亦有著重要的警醒作用,不單是對於潛在意圖反中亂港的人起阻嚇作用,亦都喚醒巿民大眾對於國家安全的關注。

 

行動有如恐怖襲擊

「屠龍小隊」成立時明言會不惜用極端手段甚至犧牲去「以武制暴」,他們不只空談,更付諸行動,成立僅僅4個月已經決定要進行炸彈襲擊,更希望從而揚名立萬。於2019年12月8日,「民間人權陣線」假借「國際人權日」進行遊行集會,「屠龍小隊」便計劃首先在灣仔遊行路線放置兩個10公斤及20公斤炸彈,更埋伏在附近建築物,用AR15長槍射殺警員,引起恐慌,再引警察走到另一個較大型炸彈的位置,再引爆該炸彈。

幸而,於計劃開始前,「屠龍小隊」的計劃已被警方阻截,警方於多個地方搜出手槍、子彈等等武器,並拘捕多個涉案人士,當中包括:黃振強、吳智鴻、陳玉龍、鍾雪瑩、蘇緯軒、蔡凱明、彭軍壕張俊富等人。律政司更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控這宗案件,而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可見「屠龍小隊」的計劃及行動有極大的嚴重性,等同於恐怖主義行為,必須嚴懲。

 

案情極為嚴重,重判極為合理

「屠龍小隊」案各個被告均判以重刑,實屬可喜之事,顯示出香港絕不容忍這些公然挑戰香港法治,冷血無情,徹頭徹尾的恐怖襲擊。面對恐怖主義活動,多國政府都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甚至有國家會即捕即審。2021年1月,美國國會大廈襲擊事件中,極右翼反政府組織誓言守護者組織創始人史超活•羅茲被判處18年監禁;2003年,曾經數度策劃放炸彈殺人的「愛爾蘭共和軍」領袖麥凱維特,以犯下北愛最大恐襲案的罪名受審,被都柏林法院判處終身監禁。從各國案例都顯示出,引發恐怖主義活動的人都會受到嚴格的法律審視和懲罰,予以重罰都是國際間一貫的做法。

 

陪審團心存己見放生暴徒

縱使案件涉及真槍、炸藥,可造成大量死傷,並且有大量證據指控「屠龍小隊」是有預謀及完善計劃,仍然有部份成員被陪審團裁定無罪,明顯是陪審團心存己見,不能公平公正地對案件作出裁決,以至當中部分犯人被「放生」。

陪審團制度原意是在法律專業人士以外加入公眾觀點,從而希望裁決可以更符合社會期望。但事實上世界各地,例如:英國、澳洲、紐西蘭等國家都已經棄用陪審團去裁決一些有關恐怖主義活動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而原因是基於保護陪審團人身安全同埋確保公正審訊,可見不設陪審團是百利而無一害。

 

黑暴極端組織到處頻生

黑暴期間,到處烽煙四起,「屠龍小隊」絕非單一例子,當中最為嚴重的黑暴極端組織,不得不提一單醫院口岸爆炸案。他們先後於明愛醫院、深圳灣口岸及港鐵羅湖站放置及引爆爆炸品,甚至於不同Telegram頻道警告醫護人員「不想死就立即罷工」,更揚言炸彈恐襲會陸續有來,可見他們的行為有如一個恐怖組織。除此之外,當時亦有不少涉及炸彈及槍械案件,例如:2022年5月,警方拘捕一名叫「攬炒多」的人士,並於其住所及一個迷你倉檢獲多種製造爆炸品原材料及工具;2022年9月,警方拘捕兩名自行打印3D手槍的男子,並於單位內檢獲爆炸品、子彈及多把軍刀;2023年11月,警方於黃竹坑拘捕兩名涉嫌製造及試驗爆炸品的男子,更於其住所檢獲合共30公斤可製造炸藥的TATP及硝酸銨;2024年7月,警方於觀塘檢獲多樽化學物品及斧頭、電槍、軍刀等武器,及後拘捕四名年齡介乎13至15歲的男學生。以上例子都可見當時黑暴的恐怖,他們的行徑與恐怖份子無異,如果這班恐怖分子引發襲擊及引爆炸彈,後果必定不堪設想。而上述的案件都仍在審訊當中或等候判刑,「屠龍小隊」案的判刑對這些案件不僅有著重要的啟示及借鑒,嚴厲的懲罰更具備足夠的阻嚇性,將向社會發出最嚴厲的信號,警告潛在的暴動參與者,千萬不要干犯相關的罪行,亦令巿民明白到維護國家安全嘅重要性。

 

「屠龍小隊」從策劃到行動都明顯是一個極之冷血及邪惡的行為,不單殘酷,更罔顧所有無辜巿民的安全,實屬罪有應得。對於這些恐怖主義行為,香港絕不能容忍,必須讓法律之劍嚴懲罪犯,守護香港的法治與安寧。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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