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去剖析謝世傑、陳嘉琳的司法覆核案件所帶來的啓示】
【從法律角度去剖析謝世傑、陳嘉琳的司法覆核案件所帶來的啓示】

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環評報告司法覆核案近日迎來終結,高等法院裁定駁回陳嘉琳取代謝世傑成為申請人的申請,同時批准謝世傑退出訴訟,正式宣告此次司法覆核告終。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值得對這一裁決值得深入分析,細味當中的啓示。
首先,本案涉及重要的程序法問題。根據普通法原則,司法覆核申請人的更替並非如同民事糾紛當事人般可輕易轉換。法院在考慮是否允許新申請人接手時,必須審視兩個關鍵因素:一是原告與擬替代者之間是否存在明確的共同利益連結;二是提出替代的理據是否充分。
陳嘉琳與謝世傑之間的關係到底是否存在一個實質性的共同利益呢? 若陳嘉琳要取代謝世傑,陳需要提出證據表明他們在北部都會區環保議題上有長期合作或共同立場。除此之外,簡單而言陳作為前西貢區議員,與新界北發展亦難以有直接關聯。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理應考慮陳嘉琳接手訴訟的合法性。
更為關鍵的,是有合理的辯論基礎認為,這種做法其實不當地淡化了司法覆核挑戰需要及時提出(原則上應在被質疑的決定作出後3個月內提出)的重要法律原則。若法院輕易接受此類替代申請,將可能導致潛在申請人藉此繞過法定時限要求,造成濫訴情況泛濫,損害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和確定性。
謝世傑面對詐騙社會資源指控,是有機會影響其提起司法覆核的誠信基礎。法援資源作為公共資源,其合理分配也是法院必須考慮的因素。若申請人本身誠信存疑,法院更應謹慎對待其司法覆核申請及其替代安排。
北部都會區發展涉及住房供應、經濟發展及粵港澳大灣區合作等多重公共利益。環保署依據《環評條例》作出的決定已包含科學評估與公眾參與程序。在這種情況下,純粹以阻延發展為目的的司法覆核,絕對難以符合公共利益。
法院是次裁決體現了司法機構對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雙重維護,既保障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效能,也防止了司法程序被不當利用來規避法定時限。這一判決不僅對本案具有意義,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參考依據,强化了司法覆核程序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要求。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