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乃香港成功基石 嚴正執法方可維護香港法治】
【法治乃香港成功基石 嚴正執法方可維護香港法治】
近日,不管是香港本土抑或是美西方,均出現類似「香港需要保持開放多元,對涉國安案件應寬鬆處理,輕判顯示寬容」的聲音,即所謂的「香港由治及興更有必要展現 “社會大和解” 的團結氛圍」,及「外資來港與案件審判結果息息相關」,及「香港需要展現開放包容以吸引國際投資者」等所謂的論調。
儘管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二款,行政長官可「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然而,為了捍衛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基石,特區政府必須嚴正捍衛法治精神,並拒絕縱容任何暴力和違法行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則下,在刑事案件中, 所有疑犯必須備受同一標準的對待,任何類型的案件,只要是證據確鑿,不管是觸犯了那一個範疇的法律,均必須被依法處理,尤其是由於香港特區政府一向以來都奉行「依法治港」。
相對於面對其他嚴看罪行(例如謀殺、販毒、洗黑錢、縱火等)的被告,到底是否有任何令人信服的合理理由,去支持國安犯可以獲得格外開恩,予以寬大處理?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否則,只會縱容別有用心之士,去千方百計地做出各種危及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並因而害苦了普羅市民,令無辜百姓需活在水深火熱中,經歷一如在炮火連年的烏克蘭生活的民眾多年以來面對的流離失所、經濟崩潰等慘況。
別有用心者不時將香港「七一立法會暴動案」 與「美國國會山莊騷亂案」的判刑相比較, 直指在同樣涉及最高立法機關,但在國會山莊案中,大部分和平、非暴力的參與者均獲從輕發落。以上理據,完全是以偏概全;不管是在美國抑或是在香港,在同一宗案件,每位被裁定罪名成立的被告於判刑的時候,均有著他們在案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各自的個人背景,及獨有的求情理由。以下有些例子, 足以證明在「美國國會山莊騷亂案」中,有被告的而且確獲判比「七一立法會暴動案」中被告長得多的嚴峻刑期。當中,被指是首名帶頭闖入的被告斯帕克斯,儘管其在案發時於國會山莊謹逗留了約40分鐘,便已便被判入獄53個月,主審法官更在庭上直斥其犯罪行為形同暴動的「催化劑」,行為屬於「美國之恥」。
綜觀全案,判刑最重的是美國極右組織「驕傲男孩」前首腦塔里奧,他被判監22年;聯邦檢察官在量刑聆訊上指出,事件一次經過算計了恐怖主義犯罪行為。「驕傲男孩」另一名成員、32歲的諾迪安則被監禁18年,而另一案犯羅茲也被判18年徒刑。
回望「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劉頴匡及鄒家成等共14人被控暴動等罪;區域法院於2024年3月判處案犯首腦王宗堯監禁74個月,鄒家成61個月15天,劉頴匡判監54個月20天,其餘各被告入獄54個月20天至82個月。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最長的刑期是82個月,與「美國國會山莊騷亂案」中最重的判刑為22年,實在是有著天淵之別; 所有「輕判顯示寬容」之「噪音」,正是不折不扣的「雙重標準」!
(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