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與否視乎該只視乎案中證據是否充分】
【檢控與否視乎該只視乎案中證據是否充分】
文章:龔靜儀
今天早上(2月15日),香港特區政府召開了立法會第7次前廳交流會;期間,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指出,在2019年的反修例示威當中,共有超過1萬人被捕,儘管已經過了3年,但仍有約6,000名被捕人的案件之調查工作尚未完成。較早前,特區政府曾經公佈,其正在積極檢視所有相關案件,務求達到於本月內公布跟進行動之目標。張國鈞在今天於交流會期間向議員解釋,有關工作由執法機關負責,而當執法機關處理這些案件時,會不時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會在收到相關要求時作出盡快處理。
由反修例事件引發的「港版顏色革命」,對香港社會各方面均傷害至深,一班慘被洗腦的港人, 對西方世界宣揚的所謂「人權」、「民主」、「自由」等「普世價值」盲目崇拜,而不惜以破壞香港的違法手段,去企圖推翻特區現政權、推動並實施「港獨」,及將香港變成一個反中的橋頭堡。基本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違反法律,則不管他們在背後擁有著多麼崇高的理想,所有違法者均必須備受法律制裁,承擔相關的責任。
然而,法律講求的是證據。在缺乏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控方當然絕不應該純粹為了檢控而去控告一個疑犯。對於是否進行檢控的決定,律政司必須純粹從證據是否足夠及控方手上持有的證據質素是否理想等角度去考慮,而不能盲目地為了「交差」,而去胡亂檢控任何人,而胡亂地將任何人送上法庭,即俗語所謂的「將個波推給法官」, 以一個實際的姿態去告訴公眾:「疑犯經已被檢控,控方經已盡了最大的努力,他往後一旦成功脫罪,就是法庭的責任,請大家不要再批評控方沒有履行責任;疑犯得以消遙法外的責任在於法官,而不是在於控方! 大家要責罵的話,就批評法官吧!」
稍後,當特區政府公佈餘下的6,000多位被捕人士的案件會被如何處理的時候,為釋公眾疑慮,尤其對於不作檢控的決定,當局理應詳細解釋及交待原因。如果原因真的是基於案件中的證據薄弱,則公眾人士都應該接受這個事實,不該盲目地對執法部門有理有據的決定,作出不當的批評。當然,如果案件當中存在的證據是充分的,純粹是由於過了3年這原因,而不對被告提出起訴,就是執法部門在作出檢控與否決定時嚴重失職。站在維持法律公義的角度,執法部門應該對個別個案小心審視,務求在法律及證據等角度方面均作出最適當的檢控與否決定,並必須將決定背後的原因向公眾作出詳細解說。
本文作者龔靜儀為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華商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執業中心副主任、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