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蠻歐盟胡亂通過不合理決議】

筆者:眾院長

· 黎智英案,35十顛覆案,港聞,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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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35+顛覆案」裁決後及黎智英案進行續審,歐洲議會的議員突然計劃發動無約束力投票去通過有關香港的所謂決議,其言論不單失實及惡意污衊抹黑香港,更是一種野蠻及卑劣的行為。

 

決議內容無理
橫蠻無理的歐洲議會,試圖強行干預香港事務。《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維護香港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重要基石,歐盟竟然要求香港廢除《國安法》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更要求立即釋放來黎智英、鍾沛權,以及「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罪犯,包括首要分子戴耀廷。另外,亦敦促歐盟撤銷給予香港的優惠關稅待遇,並且要求重新審視香港駐布魯塞爾的經貿辦地位。

世界各地都有各自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訂立相應的法例是合情合理的,亦都是多國,特別是西方國家的一貫做法,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份,不可分離,亦不例外,應要全力及有效地去維護國家安全、穩定,令巿民大眾能夠安居樂業,及令經濟活動及營商環境回復正常。

 

 

法庭審訊公平公正
歐盟所謂為的決議竟然公然要求釋放多個國安罪犯,包括:黎智英、鍾沛權、戴耀廷等,是何等的荒謬,而這個議案其實毫無約束力,只是裝兇作勢。但相反,「35+顛覆案」中是證據確鑿,另外,黎智英亦於庭上多次承認建議美國去制裁中國。而且香港無論是執法部門,還是司法機構都是秉持公平公正,根據證據及嚴格依照法律,任何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制裁,亦是維護法治的重要精神。

事實上,有不少心懷不軌,意圖以新聞自由作護航及借口去反中亂港,應予以譴責及受到法律的制裁。新聞從業員應有相應的持有個人專業操守、義務及守所有法律,而非一句「新聞自由」就可以將其他責任置諸度外。

根據一宗『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法庭指出傳媒的職責和責任,即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而這亦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訂定。加上法庭亦引用了不少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證明在《歐洲人權公約》下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就此足以證明,西方國家都以認為「新聞自由」不應被無止境、無限放大,所以歐盟的言論絕對是雙重標準及無理。

 

歐盟作為多國聯繫組織,應以正確的方向去行事,不應淪為別有用心的人的政治工具。而香港是全球最開放的經濟體之一,一直奉行自由、開放貿易,加上完善的司法體系,又背靠祖國,各國各地應互相合作,共建美好將來。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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