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2 散庭
12:52 繼續審訊
12:24 休庭
11:51 李嘉濱Wechat記錄曾出現一幅電路板照片
控方展示第二被告李嘉濱的Wechat對話記錄出現一幅電路板照片,證人指出特徵與其所檢驗的其中兩塊電路板的電弧產生裝置相似,都是有五個白點、有四條線延伸出來、LED燈及裡面零件分布非常脗合。
11:34 張家俊電腦檢獲購入電路板的單據
控方展示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電腦內所擷取一張有關「LILYGO」品牌店的訂單,證人確定訂單上的電路板型號與設置的名,與其所檢驗的三塊涉案電路板完全脗合。而證人曾測試涉案的其中一塊電子板,確定電弧裝置設施能達300度,而這溫度足夠點燃紙張及煙,並相信能夠做到更高溫度。
10:57 羅湖站所檢獲電子裝置證實可透過Telegram機器人遙控操作點燃電子火柴
控方展示一涉案Telegram群組「支持警方執法」的訊息記錄,顯示用戶「夠鐘改名」曾提到「用返上次羅湖做法 一煙一爆」,另一用戶「Pussy」則表示須更改設計及提到「我之前痴係18650上面」。根據控方案情,「夠鐘改名」即吳子樂,「Pussy」則是張家俊。
證人指出,涉案裝置是一個「通訊微控制部件」,可以通過編程去使其能透過互聯網通訊,從而控制開關,其亦擷取裝置晶片的編碼,發現了Telegram機器人的憑證,並進行測試及把裝置晶片的編碼輸入測試用的底板,發現如果向Telegram機器人傳送訊息,會收到回覆「boom」,而底板的電壓會由零變為高電壓,可用作遙控點燃電子火柴。
10:49 繼續審訊
10:20 休庭
09:13 控方傳召電子裝置專家證人作供
證人為時任刑事部技術服務部署理總督察,負責對本案所檢取的電路板、電腦等進行裝置檢驗及修復數據,包括一個在2020年2月2日羅湖爆炸案中檢取的電子裝置。
其指出該電子裝置包含一組電子底板連電池,而電子底板是一個可以作為通訊、控制的電子設備,可以對其進行編程及用作控制開關,以及與外界通訊聯繫,所使用的電池是18650。
08:58 開庭
控方繼續傳召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作供,證人就涉案人士出入宏創方的閉露電視作指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