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1日
11:56 散庭
11:05 控方於庭上展示警方於拘捕第三被告吳子樂時所檢取的證物
控方於庭上展示警方於拘捕第三被告吳子樂的單位(即宏創坊503室)內搜出並檢取的證物,包括多包灰色粉末、4枝罐裝石油氣、發電機、熱熔機、電子磅、電熱爐、一堆引線、一堆電子火柴、大量電子零件、電路板、多個頭盔、防毒面罩、眼罩、黃色急救背心、兩套假髮、兩套假鬚、數枝滅火筒、兩部手機和兩部對講機等,由於有部分證物為化學粉末,存在危險性,所以改由照片展示。
11:04 繼續審訊
10:34 休庭
09:25 警方於拘捕第三被告吳子樂的單位內搜出炸彈原材料及製造遙控爆炸器工具
警員13556於庭上作供時表示,警方於拘捕第三被告吳子樂的單位(即宏創坊503室)內搜出並檢取大量化學粉末、化學溶劑、一罐葡萄糖、多塊電腦板、大量電線、多部電話、多張電話卡及一些用作偽裝的道具等等。這些物品都是用作製造炸彈及炸彈遙控裝置的工具。
09:02 法庭傳召警察證人13556出庭作供
09:00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