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5.01.27
絕密法庭檔案 2025.01.27
實時更新 |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四十一日審訊
13:51 散庭
13:40 第一被告自願交出電話密碼
證人就檢視第一被告何卓為的手提電話繼續作供,指需要何的同意方可取得密碼打開電話。證人便指派警員14343清晰地去問何是否願意提供密碼讓警方搜查手提電話的內容,及後警員14343向我滙報何願意交出密碼讓警方搜查電話內與案有關的內容,何的意願有在記事冊記錄及簽名作實
13:17 值日官為第一被告電召救護車
證人指看管第一被告何卓為時,代表何的黃大律師向證人指何心口翳悶感到不適,證人當時理解是否何的心臟有問題,便第一時間向警署值日官要求安排何去看醫生。之後,由值日官安排電召救護車,證人指此事雖時隔多年,但由於比較重要,不是平常閒談,所以對此事仍然記得。最後,何在救護車到達後又突然表示「我而家又無事喇」,拒絕醫療服務
13:04 繼續審訊
12:36 休庭
12:05 第一被告的手提電話有密碼鎖
證人指曾向指揮中心報告,指從第一被告搜查到搵到三部手提電話,而指揮中心回應問證人是否知道手提電話中與案有關的內容,證人再向指揮中心滙報指被告有兩部電話是有密碼鎖的,若要搜查裡面的內容,需要得到物主或擁有者的同意,所以當時指要稍後再處理
11:35 根據「Need to know」原則決定傳遞行動資訊
證人被問及受其管轄的隊員,是以甚麼基礎去決定需要知道甚麼案情或行動資訊,證人指是根據「Need to know」的原則,意思是需要知道就會知道的基礎。證人指案件中有很多情況是機密性,亦涉及行動的同步性,加上一個行動中的變化很大,在過程中有些情況不是隊員需要知道,所以只會向隊員傳遞他們有需要知道的行動資訊
11:15 第一被告拒絕醫療服務
在2020年3月7日,證人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證人與隊員曾處理過第一被告何卓為。證人指派警員21077作為記錄人員、而拘捕的職責由警員13024處理擔任,其後與何進行了五次錄影會面,證人全部都在現場監控室監控。證人指在何的黃姓大律師及郭姓的果律師行職員面前,問何是否需要醫療服務,何都回答不需要,並有在救護員表格上簽紙證實拒絕醫療服務
10:58 法庭傳召偵緝警署警長林偉亮出庭作供
10:57 繼續審訊
10:30 休庭
10:29 作供完畢
10:24 法庭再次傳召偵緝警員4924出庭作供
證人指在擷取電話資料時,會根據每個電話型號及軟件版本,利用警察工具做測試,再觀察是否可以成功擷取到電話的資料,而案中的上述兩部手提電話則未有試過,因為已有開機的密碼
10:21 作供完畢
10:14 庭上就檢視手提電話資料作出提問
在2020年3月7日,證人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數碼法理鑒證隊,於同日曾到過宏創方503室,主要職責是對數碼儀器作出檢視及保存該些數碼資料,包括一部三星手提電話及iPhone手提電話。證人從警員13556取得證物後,三星手提電話是沒有密碼鎖,而iPhone手提電話是有密碼鎖著的。證人其後成功打開三星手提電話,檢視當中的基本資料、社交媒體及通訊軟件對話記錄,而iPhone手提電話因有密碼鎖而未能打開
10:00 法庭傳召偵緝警員7280出庭作供
09:58 作供完畢
09:25 第一與第五被告曾在Telegram討論炸彈
在2020年3月7日,證人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於同日晚上11:40曾到過宏創方503室調查。其後,警方在上址檢取到一部銀色iPhone手提電話、一部銀色三星手提電話、一部HP手提電腦,並交由網絡安全調查科警員7280負責檢視及搜查電子數碼法證工作。警員7280在三星電話檢視社交媒體及通訊軟件,包括Telegram的對話,證人在現場使用政府數碼相機,向電話去拍攝相片。當中,包括在Telegram對話中,顯示2月2日第五被告楊怡斯向第一被告何卓為傳送訊息,提到「我自己去上水食飯」,何問楊是否安全及及提及「Bombed?」,楊回應稱「聽唔到」
09:06 法庭傳召偵緝警員13556出庭作供
09:05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