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9 散庭
13:05 庭上繼續播放第一被告何卓為的錄影會面記錄
13:03 繼續審訊
12:44 休庭
12:24 庭上播放第一被告何卓為的錄影會面記錄
12:22 繼續審訊
12:06 休庭
11:55 第一被告故意浪費救護車服務
第一被告何卓為接見完律師後,何與兩位法律代表向警方表示心口不適,需要救護服務,然後值日官便安排救護車。其後,救護車到達後,醫護人員隨即向何提供醫護服務,但何竟突然表示拒絕救護車服務
11:22 第一被告自願提交電話密碼
證人指由警員14343負責處理證物及協助搜證,警員14343問及第一被告是否願意提交三部電話的密碼時,證人聽到第一被告表示願意,然後警員14343叫第一被告自己寫低密碼
11:13 第一被告沒有投訴及醫療需要
證人指帶第一被告何卓為到青衣警署後便由值日官接見,值日官問何有沒有投訴,當時何沒有任何回應。其後,證人帶何到報案內房間,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並將何的權利作出解說。當何被問及是否需要看醫生,何回答不需要
10:56 繼續審訊
10:32 休庭
10:20 第一被告被捕後稱炸彈是第四被告製造的
證人作供指2020年3月7日,前往港鐵青衣站職責拘捕第一被告何卓為。當時,證人去到青衣港鐵站三號月台,見到何被制服在長櫈上,然後,證人便執行拘捕行動,當時,證人向何進行快速搜身,確保身上沒有危險品,包括爆炸品或電子遙控引爆裝置。在晚上11:55,證人向何宣布拘捕及進行警誡,三條罪行包括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分別是2020年1月27日深水埗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發生爆炸、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口岸近到港大堂男廁外的垃圾桶發生爆炸及於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三號月台站長室外有炸彈發生爆炸。證人警戒何之後,何回應「阿Sir,啲炸彈係家俊 (第四被告張家俊) 整嘅,我淨係知道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點知佢哋真係放炸彈,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嘅,我淨係借咗大角咀個地方比佢地用」
10:07 法庭傳召偵緝警員13024出庭作供
09:46 繼續審訊
09:36 休庭
09:12 監視及制服第一被告
SO 19指在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與SO 18在地鐵車箱,當時由荔景站前往青衣站。證人的主要職責主要是跟蹤第一被告何卓為及向其進行核實搜查。最終,SO 18成功截停何,當時證人及SO 18 表露警察身份後,便向何進行搜查。表露身分後,何用手推開SO 18,證人便與SO 18上前控制何,而何當時手持手提電話,所以證人電話交予另一位隊員下屬保管。在糾纏期間,何的迷彩色腰包、一個黑色斜揹袋及一個粉紅色3M過濾口罩跌到地上,證人將上述證物交予隊員下屬保管。然後,證人與SO 18將何搬到青衣站三號月台的一張長櫈上,而保管證物的隊員都在我身邊
08:55 法庭傳召監視警員SO 19出庭作供
08:54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