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5.01.07
絕密法庭檔案 2025.01.07
實時更新 |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二十九日審訊
13:45 散庭
13:11 法官批評辯方律師作出評論而非提問
辯方律師對證人的證供多次作出評論,法官認為提問方式不當,更指明「如果無可能」等這些說話絕對不是一個問題,其後辯方律師多次違規,法官直斥「第五次講啦!」去打斷辯方律師的不當提問
12:57 審訊繼續
12:30 休庭
12:18 第四被告被捕時在地上掙扎
證人指在2020年3月7日,當時是屬於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帶同小隊到達屯門啟豐園12樓G室,拘捕屋內的第四被告張家俊。 證人指沒有對張作出武力,威嚇、或者利誘行為,當時進入屋內見張在地上掙扎時,證人及隊員就控制張,使用手扣反手鎖住張
12:13 法庭傳召警長53953出庭作供
12:05 辯方律師多次作假設性提問
辯方律師不斷作出假設性的提問,指證人所使用的是「一個如果有傳輸功能的充電器」,便可以干擾一部連接著的電話。證人多次回應所用的充電器是沒有傳輸功能,法官亦指證人已經說明了很多次,亦已經回答了問題
11:31 法官斥責辯方律師不應明知故犯
辯方律師不斷就證人檢閱的手提電話顏色的記錄作出不適當的提問,法官隨即中斷提問,更斥責辯方律師不應該說出一些自知不正確的說話,之後更即刻收回,這是更加不恰當的,法官更指已不是第一次作出提醒
10:58 審訊繼續
10:30 休庭
10:20 檢閱第四被告兩個電話的Telegram
證人警長6158作供指現在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在2020年3月7日,證人被指派到啟豐園4座12G 室負責數碼法理鑒證,檢閱電子儀器裡面的資料,包括兩個電話,iPhone X MAX及iPhone 6S Plus。證人檢驗兩部手提電話時,發現安裝了通訊軟件Telegram,其後第四被告透露Telegram的密碼,證人便用這組密碼,成功打開兩部電話的Telegram,並檢查入面的帳號。證人指在檢驗時將電話轉到飛行模式,以免受到其他干擾
10:01 法庭傳召警長6158出庭作供
09:54 檢取證物是由證人判斷是否與案有關
證人指搜車會由左前乘客位置,順時鐘方向去搜查,當證人認為車上的物品可能與案有關時,便會向第四被告查問是否屬於他。當中,證人可能會拿起證物,或者用手指指示。最後,搜查完成之後,證人有展示予第四被告看在車檢取了甚麼證物。證人指所有檢取的證物都會查問,但撿取與否,不是取決於第四被告的回答或承認,而是證人去判斷是否與案件有關
09:20 證人有向第四被告查問撿取的證物
辯方律師向證人繼續提問,指撿取第四被告張家俊證物的時候,從來沒有問過證物是否屬於張的。證人回應指當時有向張發問,並解釋是由車輛開始澄清發問,張被問及是否屬於他時,承認車輛是他的,亦有帶備車匙,令到警方能成功開到車門,才會有一連串的檢取
09:12 法官直斥辯方律師不要重複問題
證人再提及會將部份能拿得起的證物拿起來讓張看,其他則用手指指著。辯方律師又再追問指證人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記錄這兩組動作。法官再直斥辯方律師不要再重複問題,不是問數次,並指證人已經回答了問題
09:04 法官指辯方律師追問是浪費時間
辯方律師就證物的處理不斷追問,證人再解釋指他是負責一個臨時的搜查,當檢取完所有證物之後,便將證物帶到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單位,隨即交予偵緝警員8519,證人指當時二人已確認了所有證物。法官亦認為證人已經回答了問題,更斥辯方律師再繼續追問是浪費審訊的時間
08:59 法官批評辯方律師敘述不公
法官指辯方律師對證人證供的敘述不準確,並指示應要考慮證人最後的說法,而非只是敘述前面的部分
08:55 法庭傳召警員8315出庭作供
08:54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