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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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 |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二十三日審訊
13:38 散庭
13:12 辯方律師在盤問警察證人時,詢問有關於帶隊員到梅芳街24號搜捕兩個懷疑匿藏製造爆炸品的可疑人單位。律師質疑為何分別向兩處申請不同的法庭搜查令。警察證人回答,當搜查第一間單位時,已經找到可疑人所在的單位,因而沒有證據支持第二個單位存在可疑活動,因此未進行搜查。而控方亦帶出在有法庭搜查令底下,搜查一間可疑單位後而發覺錯誤是不需要〝揹鑊〞。
12:54 繼續審訊
12:32 休庭
11:36 辯方律師在盤問警察證人時,詢問有關帶被捕人李嘉濱位於梅芳街的單位進行搜查的情況。證人表示,單位內發現了一個夾萬,但該夾萬內並沒有任何物品。辯方律師隨即質疑為何在拍照記錄夾萬是關閉的。警察證人則回應,因為在單位內發現有12把刀,因此將重點放在刀的存放位置上。法官隨後再次提醒辯方律師,直接向證人提出問題,不要轉彎抹角。
10:59 繼續審訊
10:31 休庭
10:03 辯方律師在盤問黃警署警長時,針對2020年3月6日至7日拘捕李嘉濱前的一系列工作進行詢問,涵蓋了更前訓示、行動指示及拘捕後需提問的問題。黃警署警長回應表示,當日他擔任副主管,負責協助主管,並需聽取訓示及執行指派的工作。隨後,法官對辯方律師提出的一些問題表示質疑,直言辯方不應藉此推遲案件進行。
09:23 辯方律師針對2020年3月8日帶隊前往被捕人李嘉濱位於梅芳街單位的行動,對警察證人進行了盤問。證人表示,在進入單位後,他們發現了一個膠袋,裡面有一個鞋盒。當他們打開鞋盒時,看到裡面有一個用黑色膠紙包住的管狀物體,並且有一些電線露出來。由於懷疑該物體可能是爆炸品,證人隨即決定封鎖現場,並指示其他警員撤退,以確保現場安全。隨後,證人聯絡了警察爆炸品處理科的專業人員,要求他們前往現場進行進一步的處理。
09:10 辯方律師在盤問警察證人時,詢問有關截取通訊軟件Telegram的程序,特別是是否應該將檢取的手提電話轉為飛行模式。證人解釋,這兩者之間的分別並不大,因為即使手提電話未轉為飛行模式,任何修改或下載的行為都會留下記錄,因此不會受到訊號的干擾。證人進一步表示,並沒有任何指引要求將手提電話轉為飛行模式。
08:55 控方詢問警察證人若在入屋搜查時發現單位內有夾萬,應如何處理。警察證人回應稱,若夾萬有密碼,警方會首先要求被捕人是否願意自行打開。如果被捕人不願意,警方則會檢取夾萬作為證物,或者選擇在被捕人面前將夾萬爆開。
08:52 開庭,法庭傳召警察證人出庭繼續作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