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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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實時更新 |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十八日審訊
13:47 散庭
13:05 在第二被告住所檢取思疑爆炸品
警察證人指曾向第二被告李嘉濱表示,於梅芳街24號二樓C室檢取李身上的衣服、黑色羽絨、印有 I LOVE HONG KONG的藍色T恤、Colour mix袋,袋中發現長方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及中間位置有一條電子火柴,並發現一個裝有黃色粉末的玻璃瓶和一些膠盒,思疑爆炸品的東西
12:56 繼續審訊
12:29 休庭
12:13 李嘉濱同意警方搜屋
第二被告李嘉濱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同意警員到梅芳街24號二樓C室進行搜查。警員事前已按程序向李讀出要到上述地方搜查與案有關的證物,並指示若李同意的話便簽署,然後李簽署「同意作實」
11:47 李嘉濱被控誤導警務人員罪
警員指其後由另一警員4181在西區警署內處理拘捕及警誡第二被告李嘉濱誤導警務人員罪,當時李一直由警員看管,同時亦安排李用膳時間。於7:05通知值日官安排食物,至大約7:43,己經安排好膳食,警員亦親眼看著李用膳。而李的兩部電話一直由警員保存,警員無干擾過任何資訊,亦無將電話轉做飛行模式
11:32 第二被告承認已搬到另一單位
於2020年3月8日下午6:25,黃姓警署警長指示離開旺角警署前往西區警署,當時有第二被告李嘉濱及警員4181在場。去到西區警署停車場,停車之後,警署警長黃漢斌稱有人指不見了魚生刀,在這時候,李向警察說「呀Sir, 之前喺梅芳街24號,1樓A搜屋單位,對唔住,其實而家唔係我住嘅,我兩星期前搬到去2樓C室」。在這個時候,警員將李所說的話,記錄在記事冊中
11:16 警察帶第二被告搜屋
警察證人指按程序帶第二被告李嘉濱到梅芳街1A室,於中午12:15到達後搜屋。警察證人指當時在屋內的衣櫃裡面發現一個黑色袋,入面有12把魚生刀,有被警察撿取。另外,由於當時警方需要撿取李當時身上的衣服,因此李有在現場換衫
10:55 繼續審訊
10:27 休庭
10:22 李嘉濱身上搜到兩部電話
2020年3月8日,警員同意在旺角警署內接觸過第二被告李嘉濱,當時在一號搜身室對李作出搜身,在李身上搜到兩部電話,包括iPhone及Oneplus等等
10:11 法庭傳召警員11632出庭作供
10:07 法官質疑辯方律師的盤問
辯方向警察證人提問,內容關於跟進早前已向警察證人問及行車記錄儀的循環錄影問題,但警察證人指從來無問過這個問題,法官亦質疑辯方是否記得問過甚麼問題及批評辯方盤問應要就住盤問證人的證供盤問
10:02 法庭傳召警員58059出庭作供
09:57 警員拍攝電話通訊軟件的記錄
警員指於2020年3月時駐守毒品調查科的財富調查組,當時正調查一宗洗黑錢案件,而調查的對象是包括第二被告李嘉濱,警員奉命要處理李的黑色Oneplus電話。警員指要用政府相機,拍攝電話的通訊軟件,包括TG、Whatsapp、LINE及WeChat的通訊記錄,之後燒錄為光碟,過程中沒有非法干擾過電話的任何資料
09:48 法庭傳召警員7903出庭作供
09:36 程式不會擾亂證物資料
警員解釋警方會使用CELLEBRITE Physical Analyser去截取證物電話中的資料,但此程式不會修改、改動或者擾亂資料的情況。警員再指程式不會對資料有任何改動之外,另外更有一些功能,包括時區、生成日期及修改日期等等,可更加清楚理解檔案資料內容
09:23 截取證物製成電腦法理鑑證
警員指會使用 CELLEBRITE Physical Analyser 程式去截取證物,包括iPhone及Oneplus電話內的檔案,再去製作成為電腦法理鑑證
08:59 法庭傳召洪姓警員出庭作供
08:52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