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2 休庭
13:21 將被告電話作作數碼檢驗
警員7407指於2020年3 月7日是駐守科技罪案組數碼法理鑑證隊,負責檢驗一些數碼證物檢驗數碼證據。於2020年 3 月 9 日,警員11632將金色 iPhone 6plus然後作數碼檢驗指檢驗有無損壞。然後再連接去一部電腦,嘗試去做擷取過程,最終成功擷取
13:08 警員行車記錄儀繼續作供
警員54124繼續作供,指行車記錄儀並沒有獨立電源,要依賴車輛提供的電方能運作。警員再指若斷電後再接駁上電源,在記憶卡入面己經記錄影片的時間,不會受影響
12:54 繼續審審訊
12:28 休庭
12:04 數碼法理鑑證工具檢驗行車記錄儀
法庭傳召警員54124出庭作供,他指於2020年3月8日,是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CSTCB),在CSTCB主要工作是數碼法理鑑證工作。警員稱於2020年3月8日,警員58059將KW7032的行車記錄儀及一張記憶卡交予檢驗。警員便會使用數碼法理鑑證工具去檢驗行車記錄儀及張記憶卡,而當晚檢驗完之後,得知記憶卡內有影像及影片檔案。警員將警員58059所選的兩張影象檔及四十四條影片檔案,分別儲存在兩隻USB手指,連同行車記錄儀及記憶卡一併歸還
11:42 警員指無干擾過行車記錄儀的片段
法庭傳召警員 6579出庭作供,他指於2020年3月7日,是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就著KW7032的一個行車記錄儀,警員指在3月8日上午,將KW7032內的行車記錄儀拆下,並交予警員58059。警員補充指期間無干擾過行車記錄儀的片段或任何資料。在拆卸時,警員已檢查過行車記錄儀名知道內有記憶卡
11:00 證物交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
警長58059指要整理的證物,包括KW7032的行車記錄儀、行車記錄儀SIM卡,兩隻USB手指,內有行車攝錄機的片段及資料,然後再將證物影相,交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 (CSTCB)
10:57 繼續審訊
10:32 休庭
10:25 法庭傳召劉姓警長出庭作供
法庭傳召劉姓警長58059出庭作供,他於2020年3月7日是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他作供指於2020年3月8日半夜00:38,當時他去到彌敦道 721號外,接手KW7032車匙。然後他收到指示要把車駛走,駛到旺角警署,他到達後便泊好車輛,然後看守車輛
10:20 拔走行車儀的電源保存證據
偵緝警員9158指根據他的經驗,行車記錄儀對調查一宗案件是有幫助,所以他盡力去保存任何證據及資訊。另外,以他的認知,拔走行車儀的電源便可使其停止操作,可防止新的錄影片段自動覆蓋舊的錄影片段
09:58 偵緝警員9158出庭作供
法庭傳召偵緝警員9158出庭作供,他指於2020年3月7日,當時是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當日他去到彌敦道721號,同行包括李姓高級督察、葉姓警署警長及偵緝警員6579。偵緝警員9158稱從監視既同事接過私家車KW7032的車匙,並繼續看守。其後,他在我開始係鄒家揚面前搜查其私家車
09:47 繼續審訊
09:35 休庭
09:16 警方拘捕鄒家揚製造炸彈罪
監視警員34作供指2020年3月7日晚上11:35,去到彌敦道近旺角道,當時見到私家車KW7032停泊在彌敦道721號外。監視警員34從KW7032後面監察著該車輛。至到同日23:37時,監視警員34收到指示對該車輛截停搜查。於2349,乘坐隊車並停泊在該車輛前,然後隨即就落車,監視警員34沿車的司機位上前及表明警察身份,並控制司機落車。監視警員34隨即拘捕司機,後來得知司機為男子鄒家揚,罪名是製造炸彈罪
08:55 法庭傳召駐守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34出庭作供
08:52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