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4.12.16

實時更新 |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十六日審訊

· 醫院口岸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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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 散庭

 

13:28 警察證人在警誡下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律師指
陳姓警察證人稱要求第二被告李嘉濱提供TG的密碼,但期間並無對李作出警戒。陳回應指已提醒李應有的權利,整個錄影會面己經是在警誡下進行,陳解釋在錄影會面期間再出現警誡供詞,則表示就李的答案中有可能會涉及其他明確罪行,所以陳便會再一次向李施行警誡,有責任去再一次警戒李

 

13:01 審訊繼續

 

12:35 休庭

 

12:00 警方有為第二被告安排膳食
陳姓警察證人被問及是否知道第二被告李嘉濱安排膳食的時間,陳回應指在202038日下午2:30,陳將李交予旺角警署值日官安排用膳,同日晚上7:058:15,李在西區警署,由西區警署值日官安排李用膳。39日下午12:30,李在旺角警署MK 001號室安排用膳

 

11:36 警察證人不會在搜查前透露警方行動
陳姓警察證人同意39日曾到石籬二邨第二被告的地址,但無進行搜查。陳稱警方從來不會有程序或用自己手提電話去接觸嫌疑人或者嫌疑人認識的人,不會得到更多案件進一步證據,弊處亦多過好處。陳解釋如果在進行搜查前,事先聯絡第二被告的家人或是其朋友,預早透露警方的行動,可能會遺失一些對案件很重要的證據,甚至向案件的共犯透露警方的行動

 

11:11 辯方律師對草稿紙的質疑被駁斥
陳姓警察證人指由他接管案件開始,都未有接觸過第二被告的兩部電話,電話都是由另一警員處理。就著兩部電話的密碼,辯方律師稱陳為何未有在草稿紙上將錯誤的密碼作任何更正、打叉或者作任何記號。陳質疑是否有錯字就一定要打叉。法官亦批評指陳從來沒有說過草稿紙上面,寫錯字要打叉,只是有需要便去記錄

 

10:58 審訊繼續

 

10:30 休庭

 

10:25 法官反問如何讀出無提及的事
辯方律師指第二被告被帶到梅芳街24號2樓C家居搜查時候撳錯密碼,這個說法從來沒有在陳姓警察證人的口供出現過,辯方律師認為有需要讀出相關部分。法官隨即打斷,指陳已同意口供未有提及過,更反問辯方律師如何讀出從未有提過的事

 

10:15 法官直斥辯方律師無必要過度查究草稿紙
辯方律師就第四個錄影會面提問,指第二被告向陳提供進入梅芳街24號2樓C的密碼是2745,陳亦同意錄影會面從來無提及過2475這個密碼。陳指草稿紙上的2475是寫錯,所以陳再問2745的時候,在草稿紙是用雙間的。法官直斥辯方律師沒有必要就這張草稿紙查究,根本沒有意義,更指示「唔好重複!下一個問題!」

 

09:45 法官批評辯方律師不明白招認是誤導行為後發生的
辯方律師提問指2020年3月8日,「1845 」(18:45)是否發生了第二被告誤導警方這件事,陳姓警察證人表示同意。辯方律師指就著這個時間,已經出現不同。法官批評辯方律師是在指出招認的時間,與誤導警方是兩個不同時間,更指示辯方律師是否明白其意思,招認是誤導行為之後的。陳指2020年3月8日12:15,是陳帶同李到達梅芳街24號1樓A的時間,直至到草稿紙寫下的「1845 」(18:45),就是李在車上作第一次招認,指自己不是住在1A,而是住在2C,所以就出現了誤導警方的時間

 

09:35 法官批評辯方律師是否明白盤問規則
辯方律師指第二被告李嘉濱被帶離旺角警署前往西區警署的時候,突然無特定目標地,類似自言自語地向警方招認提供錯誤地址去誤導警方。陳姓警察證人指這是事實,並解釋是李在車上,離開旺角警署之後,至到到達西區警署未下車期間向陳所說。辯方律師稱陳在庭上的解釋是嘗試合理化其作供的錯誤。此說法被法官批評是評論而非問題,更質疑辯方律師是否明白盤問規則

 

09:14 警察證人不同意錄影會面前有預演
辯方律師指陳姓警察證人在與第二被告李嘉濱進行錄影會面前,向李就一些將會發問的問題進行預演,指示李要如何回答,例如指示李繼續要將第一被告何卓為(五飛)說成是事件的策劃人及主要的資金提供人等等。對此說法,陳全部都表示不同意

 

09:07 有人嘗試去接近第二被告
陳姓警察證人指於2020年3月8日,陳帶同第二被告李嘉濱離開宏創方,步出宏創方門口的時候,陳知道有人嘗試去接近及李,在此情況,小隊黃姓警署警長便指示陳與另一警員繼續帶李上警車,而現場嘗試接近我們的人便由黃去處理

 

09:01 警察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的說法
辯方律師指於2020年3月8日下午,陳姓警察證人押解第二被告李嘉濱離開宏創方時,有人在旁向李大叫「你是不是李嘉濱,我們是律師」,然後李便被推入警用私家車入面,而其他警察便從旁邊,阻擋著當時大叫李嘉濱的人。陳表示不同意

 

08:53 庭上傳召陳姓刑偵警員作供

 

08:52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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