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
13:45 散庭
13:30 李嘉濱承認作虛假陳述 故意誤導警務人員前往錯誤地點
警誡警員在庭上作供,指早前在第二被告李嘉濱所虛報的住所(梅芳街24號1A室)檢取12把魚生刀。當警方再次帶同李前往西區警署時,有警員在期間表示有人報案稱「唔見咗12把魚生刀」。第二被告隨即承認他並非居於梅芳街24號1A室,並指早在兩星期前已搬至梅芳街24號2C室。偵緝警員其後以「誤導警務人員」的罪名對第二被告進行拘捕。
12:57 繼續審訊
12:30 休庭
11:17 繼續播放有關第二被告李嘉濱的錄影會面
控方繼續於庭上播放有關第二被告李嘉濱錄影會面紀錄,交代李與羅師傅認識的過程,及部份製作炸彈的資金流向。
10:52 繼續審訊
10:25 休庭
09:45 第二被告李嘉濱交代明愛醫院放炸彈過程
控方繼續於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紀錄,第二被告李嘉濱講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的整個過程。2020年1 月26日晚上李帶同炸彈於大角咀道麥當勞乘坐的士前往明愛急症室,期間由一位同行男子羅師傅負責勘察環境,落車後李隨即走往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單人廁格的馬桶後方放置炸彈,李放置炸彈乘坐的士離開醫後通知「五飛」將炸彈引爆,李離開醫院後前往梨木樹燒烤場將犯案時的衣著燒毁,嘗試毁滅證據。
08:56 控方繼續傳召警誡警員作供
控方於庭上播放有關第二被告李嘉濱的錄影會面。
08:50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