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5 散庭
13:33 控方派發第四份承認事實
控方指明日可以傳召證人出庭作供
13:13 控方派發第三份承認事實
第四被告與控方就控罪四,即「企圖製造炸藥」簽署承認事實
13:01 控方派發第二份承認事實
第二被告與控方就控罪三,即「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簽署承認事實。控方稱於2020年3月8日,第二被告向警員表示,其住址是西營盤梅芳街24號1A室,但他實際的住址是2C室
12:58 續向陪審團展示證物
控方繼續向陪審團展示案件證物,包括電路板及WiFi裝置、擴音器及於第四被告私家車和住所準確拍攝情況
12:57 繼續審訊
12:23 休庭
11:39 截圖辯認被告身份
控方繼續向陪審團展示案件證物,包括一些明愛醫院、羅湖及將軍澳祭壇的截圖, 協助辯認出被告的身份
11:25 向陪審團展示製作炸彈的證物
控方繼續向陪審團展示案件證物,包括未開封的電路板、重340G硝酸鉀、黑色假髮、黑色假鬍鬚、電磁爐及熵炸藥TATP等物品,由於部分證物為具危險的化學品,控方不能帶上法庭展示
11:16 向陪審團展示證物
控方向陪審團展示案件證物,包括3M過濾器、3M防毒面具、護目鏡、V 煞面具、金色鐵罐連一些化學物品及黑色防護裝備等等
11:13 繼續審訊
10:38 休庭
10:27 法官就承認事實提出三點
法官就承認事實過程提出三點,第一點是 「控辯雙方」應該改為「控辯各方」。法官解釋控辯各方是比較準確,因為八名被告是有不同的律師代表;第二,法官再澄清第七被告的TG名是「珀斯光輝」,是七名被告都同意,還是只有第七被告承認,控方指案情當中會有證供指出是第七被告承認;第三點是控方會就有關警員需要出庭接受盤問作出申請,以確認CCTV及Surveillance中第五被告的身份
09:08 閉路電視顯示出入宏創方詳情
控方處理承認事實,指從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了第一、第二、第三,第六及第七被告在不同日期及時間到訪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的次數及時間。當中,就出入503室,第一被告為121次而第二被告27次;而就出入1,008室,第二被告為18次而第三被告6次
08:58 法庭處理承認事實
08:56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