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4.08.28
實時更新 | 屠龍小隊第八十四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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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實時更新 | 屠龍小隊第八十四日審訊
15:50 陪審團再退庭商議
15:40 法官向陪審團解釋她不會就此部分作出引導,因此部分是屬於事實的裁斷,應由陪審團進行裁決,法官不會舉例去協助陪審團
15:34 陪審團再就第5項控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我們對於嚴重的定義終未能有共識,特別就(b)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要求法官給予更具體的指引
15:33 開庭
14:49 陪審團再退庭商議
14:47 陪審團經過多番討論,現在就一位被告的第2項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及第5項控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未能達到有效裁決,法官指示陪審團繼續專注就相關分歧作討論,如有疑難法庭可以進一步協助陪審團,但並非強迫陪審員一定要達到有效裁決
14:46 開庭
09:11 陪審團退庭商議
09:05 法官向陪審團解釋三條問題:
1.控罪(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及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控罪1交替控罪)的分別是否被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
法官解釋控罪一是意圖在街放置及引爆炸彈,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控罪二則沒有指明於街上導致爆炸,而該爆炸只需是相當可能危害生命
2. 恐怖主義行為中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定義是甚麼?(針對罪行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辯方提出由法官指導嚴重損害的界線應該設在哪,及要求再次提點陪審團恐怖活動的意圖。法官拒絕辯方要求提點陪審團恐怖活動的意圖及指由於法律對「嚴重損害」沒有定義,會引導陪審團用日常生活去理解「嚴重程度」。法官引導陪審團指要用日常生活經驗常識去裁斷屠龍之行動是否有令財產受嚴重損害,而損害是否達至「嚴重」都是由陪審團定斷
3. 如果達成不到有效裁決,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庭更多指引?
法官指示各人要忠於自己誓言,但同時亦要互相討論,聆聽他人的立場及見解,作出的裁決必須是忠於誓言及就事實之裁斷。
09:00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