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4.08.22

實時更新 | 屠龍小隊第八十日審訊

· 屠龍小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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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散庭

 

12:24 開庭,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重溫警員證供,梁警員發現其中有一個TG賬戶名為「摺完紙鶴未」,並且有一個Google Drive和Google IN的記錄,這些資料是通過Cellebrite截取出來的。

梁警員要求警長9273將所有「摺完紙鶴未」與「GUNER HK」對話燒錄到光碟上,成為證物。

「摺完紙鶴未」向一個ID為12176155845的持有人表示他想要硫酸鉀。梁警員認為這些資料有用,要求截取將其燒錄下來。還有一個與電話持有人和Cindy通過LINE程式交流的記錄,持有人自稱為Bobby,這些資料都有用。

賴振邦在2020年1月17日被捕,梁警員作為調查員當時並不在場,但他知道賴振邦和張堅順是姐夫關係,並知道張堅順在2020年已經逃離香港。梁警員沒有進行深入調查,也不清楚3C工作室是否有其他員工。

馮警署警長帶領一隊人員前往長沙灣警署,並撰寫了調查報告。他們一行六人進入長沙灣警署的報案室,並帶賴振邦進行調查,詢問賴振邦的背景。

賴振邦的代表律師指出,賴振邦曾表示受到警員的辱罵,如被稱為「曱甴」,並受到威脅,如「再不說話就會被處罰」。但馮警署警長完全不同意這些指控。他表示,賴振邦行使了自己的權利,並選擇不回答問題。馮警署警長否認賴振邦曾經被帶回報案室時遭受過暴力對待的指控。

在調查過程中,馮警署警長表示並不知曉賴振邦在接受警誡時選擇不作答的情況,也不清楚賴振邦在視像錄影(VRI)中選擇不回答問題。馮保羅只是單純地進行背景調查,並未記錄具體的問答內容。

整個過程中,賴振邦選擇行使沉默權,並未提供證供。

辯方指出,馮警署警長的證供中提到的案件細節與實際情況不符。馮保羅對此一一否認,表示他不記得賴振邦被保釋的情況,也不知賴振邦是否有向警察投訴。

 

11:56 休庭

 

11:25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關於使用Cellebrite軟件進行證供的情況,當時負責的是警長9273。他在2014年參加了一個由警隊安排的流動裝置法證課程,學習了如何使用Cellebrite軟件從電話中提取資料。2021年,他獲得了Cellebrite流動裝置檢視員的資格。

他決定使用Cellebrite這個軟件從手機中截取資料。

因為使用Cellebrite來提取資料的效果較佳,所以他選擇使用Cellebrite Touch 2來進行資料提取。當資料提取完成後,會生成一個Excel表格,其中包含許多行和列的資料。對於那些無用的多餘行數,他會刪除,以減少表格中的行數。之後,他會在表格中添加一行雜湊值。

他解釋說,添加雜湊值的目的是為了將來在查看資料時,能夠通過核對雜湊值來確認資料沒有被更改過。如果雜湊值相同,則證明資料未被修改或干擾。經過核對,他確認資料的雜湊值與之前計算的一致。

在處理資料時,他第一次使用Cellebrite Touch時,無法提取Telegram訊息。於是,他再次進行提取,這次使用了另一個程序,稱為Cellebrite Full File Extraction。這次他成功提取了更多資料,包括Telegram訊息。這兩次提取的資料分別被壓縮成ZIP文件。

 

11:14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重溫證物警員33215的證供。他負責處理大量證物,包括拍攝現場照片。現場桌面上擺放了二十部電子設備,包括八部手機和一個掛架。其中八部手提電話被放在袋子內,另有八部在台面上。

警員33215檢查這些電話的開啟情況,發現一部電話無需密碼即可開啟,其餘則需要密碼。他在無需密碼的電話中查看通訊錄,發現了賴振邦的生活照,並認出賴振邦,但現在無法再認出其樣貌。

這部iPhone作為證物呈堂,警員33215將其放入防干擾證物袋中封口,並在拍照後再次放回並封口。

 

11:01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重溫賴振邦被拘捕的情況。

警方於香港工業中心3C工作室拘捕賴振邦,當時工作室的門是半開著的,賴振邦正坐在書桌前,書桌上有一個紅色的背包。警察進入工作室後,表明身份,並尋找賴振邦。隨後,警察拘捕及警戒賴振邦,賴振邦表示冇嘢講。

當警方將賴振邦帶離現場並警車接送時,賴振邦大聲對途人喊叫,並自報名稱及身份證號碼,要求途人拍照並聯絡律師。警察對賴振邦的行為感到驚訝,但認為這是與2019年“黑暴”時期都有見過相似的情況,但從未見過有人如此激動。

賴振邦被帶到長沙灣警署後,警員向值日官報告,並隨後持搜查令前往賴振邦的住所進行搜查。

 

1021 開庭,法官重溫李家田的證供。

 

09:56 休庭

 

09:51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警員5820負責拍攝,他於六月十二日,即李家田被捕的翌日,前往李家田的住所拍照。經過盤問,他確認了十一號的拘捕當天,他是其中一位到李家田家中在場的警員。

對於辯方提出對警方拘捕李家田行為的指控,警員5820完全否認辯方的說法。他表示,他並不知曉李家田曾向東區警署及警察投訴科提出投訴。警員5820指出,在李家田家中,他並未見到李家田被戴上手銬,但在警署內有見到李家田被戴上手銬,且手銬被反鎖。

第二天,警員5820再次前往李家田家中,負責拍攝工作。他從屋外開始拍攝,一直到屋內。他提到,當他開始拍攝時,其他警員已經進入屋內,他在屋外拍攝,當他拍攝到李家田的電腦房時,要求其他警員避開鏡頭,以免影響拍攝,因此在拍攝中無法看到李家田與警員之間的情況。

09:19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重溫拘捕李家田的情況:

馮警署警長提到,六月十日那天,他參與了對李家田的拘捕。拘捕後,他並沒有再見過黃振強或彭軍壕,也沒有參與錄影會面。當時李家田指出藍色凳子,他並沒有坐在藍色凳子上,也沒有被戴上手銬。當楊警員拘捕李家田時,馮警署警長在旁邊,他聽到李家田有說話,但沒有特別注意李家田具體說了什麼,只知道他有發言。

馮警署警長的工作是監察當時的情況,但他不記得當時是否有在電腦桌上放著一個綠色斜揹袋。他表示,在搜索房間時,李家田目睹了搜查過程,發現了包括電腦和電話在內的電子設備。在搜索過程中,楊警員和李家田有對話,李家田也在記事冊上簽名。不過,馮警署警長沒有查看簽名冊的內容,因為當時他只負責警員6314案件的拘捕工作,所以沒有關注簽名冊的內容。

 

09:07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重溫楊警員向李家田錄取錄影會面(VRI)過程。

在錄影會面結束後,楊警員給了李家田一張藍色碟,並讓他簽收。

由於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提及到一個綠色斜孭袋,於是楊警員帶同李家田返回其家中調查。楊警員在李家田的電腦桌上看到了綠色斜孭袋,並檢取為證物。

 

08:46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重溫拘捕李家田的情況。

張督察用英文向李家田的母親解釋搜查令內容,之後由楊警員在李家田家中以蓄意傷人罪拘捕他。

楊警員拘捕李家田並進行警誡,李家田講「我淨喺係西貢試槍」。楊警員將這句話記錄在警察記事冊後,給李家田看並要求他簽名確認記錄無誤。李家田簽名確認。

在搜查過程中,楊警員發現了六部手提電話,只有一部電話以及Ipad開到。取得李家田的同意後,楊警員向他索取密碼,並將密碼記錄在案,李家田有簽名確認。

 

08:43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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