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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實時更新 | 屠龍小隊第七十九日審訊

· 屠龍小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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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 散庭

 

13:35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

法官引述,於2019年12月8日早上警方於安全屋內拘捕張銘裕、嚴文謙及檢取證物的情況。

 

12:56 開庭,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彭軍壕承認自己於2020年1月17日在家中被捕,在被捕過程中他行使了沉默權。之後他參加了四次錄影會面,第三次會面時,警方要求他提供電話和平板電腦的密碼,但他拒絕提供。

彭軍壕表示儘管他在錄影會面中拒絕提供密碼,但他在當時仍然希望認罪,並且有意成為控方證人。然而,他強調自己並不知道成為控方證人可以減刑。

當日的主管張督察表示在處理案件時,他並沒有因為彭軍壕的父親是警察而對佢有所照顧。

 

12:32 休庭

 

12:22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9月20日盧警員到收押所會見黃振強,整個會見過程大約用了二十五分鐘,他問完了黃振強關於金錢的問題,並記錄了問題和回答。他保留了記錄的紙張,但一份以簡單陳述形式記錄的紙張則沒有保留。根據這些記錄,他回到警署,用電腦草擬一份副本,並將手寫的記錄丟棄了,因此看不到他當時使用的那張紙。最後,他將電腦打印出的草稿交給黃振強簽名。

 

11:52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劉警員表示他於2021年加入國安處,指出每位警務人員都可以撰寫筆記,不一定需使用警察記事冊,只要認為有必要的內容即可記錄。他提到在會見黃振強時,黃已在法庭上否認相關罪行。

 

11:29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引用戴警員的證供,描述黃振強被捕情況。事件當天,張督察指示戴警員與兩名同事前往展鴻大廈,與爆破組幾乎同時到達。爆破組強行打開門,戴警員首個進入,發現黃振強在房內,並激烈掙扎,經過幾分鐘才將其制服並拘束。

戴警員指出,黃振強被帶到客廳時未提供飲料,且燈是開著的,黃振強抱怨看不到警察,但戴警員確定他能看見。戴詢問黃振強兩部iPhone的密碼,黃自願提供,並未受到威脅。他對黃振強的傷勢不知情,認為制服過程不會造成傷痕,並未詢問槍械藏匿情況。錄影會面因房間使用中延遲至9:28完成。

馮警署警長的證供提到,他在安全屋內見到黃振強,認為需要使用武力制服他。黃振強激烈反抗,導致一名同事受傷,最終在兩分鐘後才平靜下來。馮不認同黃振強的傷勢是由制服過程造成的,也未直接參與黃振強的錄影會面,對當時情況了解有限。

 

10:52 開庭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引述黃振強證供,表示當時警方將他拘捕後,他是自願提供手機號碼給警方的,同時也自願在錄影會面中提供相關內容。

當被問及他是否曾向警方提及"諾亞方舟"的話時,黃振強表示他不記得自己是否曾經說過這句話。但他堅持當時是自願提供手機密碼及自願錄取錄影會面。

黃振強已向警方表示有意認罪,及希望交代案情。他當時已經準備認罪,願意承認所有控罪。當時他已經準備承認包括串謀謀殺在內的所有控罪,但警方建議他先與律師商討。

黃振強在盤問中強調他無意使用槍支或炸彈傷害任何人,也解釋了他在2023年要求見警方時,因為三年沉澱後,良心發現,想要認罪負責。他亦知道若在高等法院審理案件前認罪,刑期將會有三分之一的扣減。

黃振強主要目的並非獲得更多的刑期扣減,而是因為良心發現,想交代整件事情,因此決定成為控方證人。

 

10:23 休庭

 

10:10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李家田在他的口供中詳細解釋了他在“滅龍”群組中的言論。黃振強曾要求他做一些事情,但李家田不想直接拒絕這些要求,主要是因為他希望繼續得到黃振強資助,以便維持生活。因此李家田在“滅龍”群組中使用了較為婉轉的方式來表達自己,避免直接得罪黃振強。

關於他在群組中發表的言論,李家田解釋說,他通常不會查看所有訊息,除非他曾經回覆某些內容。他承認可能看過有關20公斤大行動和試槍的訊息,但具體內容已經記不清楚。他在11月17日晚已經離開了“滅龍”群組,並在21號才重新加入。因此,在這段時間內的任何訊息,他都無法確認是否看到過。他表示對於20公斤大行動的詳細內容無法做出解釋,並且沒有主動詢問這些內容的原因。

李家田同意12月18日的行動方式與以前不同,例如這次引戰不需要帶武器裝備。但他對於為什麼這次會有這樣的改變並無進一步解釋。他將“滅龍”群組中的討論內容分為幾類,包括批評與評論、吹水、講笑、轉話題和搵藉口。他指出,一些言論只是對其他隊員的批評或評論,例如他曾描述在中大看到前線示威者和警方的衝突,這些是實際情況的描述和反饋。

另外,他提到有些內容如荃灣插旗的事情,純粹是為了與隊友溝通而吹水,並無實質內容。至於一些講笑的言論,如教人射箭,李家田表示那只是開玩笑,並不是認真教導隊友。他還解釋,有些言論是為了轉移話題或避免直接回答問題。

最後,李家田提到有時候他會使用藉口來避免參加屠龍小隊的活動,例如說“聲援”其實只是掩飾他不願參加的理由。總的來說,他在“滅龍”群組中的言論,有時候只是為了保持與隊友的溝通,有時候則是為了避免直接拒絕黃振強的要求。他的解釋幫助澄清了他在群組中的發言背後的真實意圖。

 

09:55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在12月8日,李家田從新聞報導得知屠龍小隊在克街的某棟樓宇中被警方拘捕,而張俊富在柴灣角街也被警方拘捕了,李家田感到非常震驚。

李家田表示,當時他已經取回了身份證。 在11月12日申請護照時,他還沒有身份證。到12月8日時,他已經持有有效的身份證和護照,但從12月8日到2020年6月11日,李家田雖然擁有這些旅行證件,他仍然沒有離開香港。他解釋表示自己沒有犯罪,所以沒有離開。

李家田解釋他從未計劃與任何人串謀製造炸彈,或串謀使用炸藥殺害警察。他也從未持有任何槍械或彈藥。

 

09:46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李家田解釋說,當時他沒需要黃振強的金錢資助,但李家田還是沒有出席十一月二十五號的三坡坊聚會,亦沒有參加十二月五號的記者會。

在十二月七號,黃振強叫李家田前往克街的地址。 李家田表示,屠龍小隊在行動前一晚通常會租地方給隊友睡覺,以方便行動。 這次的情況並不奇怪,他之前也未曾支付過租金,因為他沒錢。 黃振強給了他位址,但當時李家田尚未決定是否前往。 他去太子道的酒吧喝酒,後來發現錢不夠付帳,黃振強通過PayMe給了他500元。

黃振強問他是否會去安全屋,李家田則表示自己並沒有決定去或不去,只是隨便找了個藉口,並讓黃振強把鑰匙放在門口。 但最後,李家田決定不去安全屋,而是返回工作室。

 

09:34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繼續引述李家田的自辯,黃振強提到李家田在11月17日曾經去過大鴻輝,但李家田否認了這一說法。他表示自己那天沒有去過大鴻輝,而是其他人去那裡吃飯。李家田解釋說,他在17號的凌晨過後才離開,具體時間是在凌晨一點到兩點之間。根據李家田的文件顯示,他在11月17日晚上10:37時離開了“滅龍”聊天群,並且表示他之所以退出群組,是因為擔心被捕。

根據李家田iPad的GPS記錄,他凌晨三點鐘才到達石硤尾,這表明黃振強的說法可能不準確,或者存在誤解。李家田對控方提到的去大鴻輝的說法持不同意見,認為這與實際情況不符。

李家田進一步解釋了為什麼在“滅龍”群組中提到他當時“塞緊”的問題。他表示,黃振強曾經安排在大鴻輝見面,但李家田當時誤以為自己可以在理工大學附近找到合適的地方。他當時確實有想過去大鴻輝,但後來發現自己無法準時到達,因此沒有前往。李家田在群組中的“塞緊”言論,並不是指塞車,而是指他在那時候面臨的一些困難,他無法具體解釋這些困難是什麼。

關於黃振強提到的“有冇人 Keep 眼鏡”這句話,控方認為這句話是指槍械在李家田那裡,因此推斷李家田在18號應該是在理工大學。李家田則表示他當時真的沒有在理工大學,也沒有看到相關的訊息。他對黃振強的說法持不同意見,堅持自己並未看到過這些訊息,也沒有從吳智鴻那裡取槍。總的來說,李家田否認了黃振強的說法,堅持自己當時並未進入理工大學,也沒有涉及取槍的行為。

 

09:03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引述李家田的自辯時提到,11月17日凌晨4:19,他見到一名人士手持圓形物件,推測可能是子彈,但不確定對方的意圖。

李家田提到,黃振強只要求他聯絡自己,並未要求他找「鴻仔」吳智鴻。他沒有與黃振強或吳智鴻聯絡,也未收到任何要求取回東西的訊息,對黃振強安排張銘裕取回物品並不知情。

11月18日,他收到吳智鴻的訊息但未回覆。行山後,他沒有向黃振強報告情況,私下與吳智鴻也未有聯絡或交流。

李家田強調,行山後未向黃振強匯報事件經過,對試槍或試炸彈的情況完全不知。他與張銘裕及其他兩人下車後分開行動,他返回新蒲崗的工作室。黃振強並未詢問行山的具體情況,李家田也未主動報告。

他提到,使用的網名“IMRJ JOHN LEMON”源於日本動畫高達中反戰理念,後改名為“黃又藍”以避免麻煩,但未進一步解釋。

此外,李家田承認繪製過顯示警察位置的地圖,這是為了提供給黃振強,並應黃振強要求下使用粉紅色標記和註釋“兄弟 弟兄”,雖然他不完全理解這些標記的意圖。

在接受盤問時,李家田提到屠龍小隊使用的汽油彈與他拍攝的汽油彈相似。他解釋說,製作汽油彈並不困難,只需一個瓶子,裡面裝一些易燃物質,然後塞上一塊布。

李家田為得到食物資助,他們會在公開群組中附上身份證及TG帳號,便可以在TV Mall等地拿到了食物資助。

11月17日,李家田去了理工大學,但他強調他並非參加暴動或抗議。他當時只是想搜集資料,將來可能用於製作紀錄片。

在11月17日晚上,李家田聽到消息稱警察要求在大學內的示威者於晚上8點前離開。當李家田想離開,看到警察與示威者發生衝突,情況非常混亂,因此他選擇返回理工大學。

李家田形容當時的情緒非常混亂,只知道要離開,但不確定應該從哪條路離開,最終他無法具體描述離開理工大學的路線。

 

08:45 法官向陪審團指引法律論點

法官引述李家田的自辯時提到,他並不一定會參與屠龍小隊的行動,只參加了一部分,並且為紀錄片搜集資料,去過不同的示威現場。李家田難以具體說明去過的地方或取得的資料,並表示當黃振強邀請他去尖沙咀行動時,他會找藉口不參加。

黃振強曾私下邀請李家田一起去西貢行山,但沒有提到試槍的事。李家田因黃振強的資助而答應去,認為行山是輕鬆的活動。他強調自己沒有試槍或接觸過槍支,並不清楚行山的真正目的。

在行山當晚,李家田和張銘裕乘小巴和的士前往行山地點,因不在討論群組,對行山的具體指示一無所知。他帶了常用的斜揹袋,但沒有帶面巾或頭巾。到達後,他見到張銘裕與幾個不認識的人交談,並不記得他們的裝備,只有遮住面部。

李家田不清楚行山的目的,未曾詢問,因為黃振強只說是行山。雖然行山是在夜晚,他並不感到奇怪,但覺得黃振強邀請他行夜山有些奇怪。行山途中,張銘裕叫他走遠一點,李家田走了5至10分鐘,並未聽到槍聲。張銘裕後來叫他回到隊伍,當時GPS顯示他們在西貢的麥理浩徑。

08:43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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