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4.08.16

實時更新 | 屠龍小隊第七十六日審訊

· 屠龍小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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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散庭

 

12:33 法官繼續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指引
法官指控方立場並不認為台灣軍訓是串謀協議的一部分,只能顯示吳智鴻等人有籌備的意念,而10月1日計劃腰斬了,亦與12月8日串謀無關,控方接納屠龍小隊是在11月18日之後成為串謀一分子。

 

12:04 休庭

 

10:47 法官繼續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指引
法官指陪審團除考慮證人可信性外,亦要考慮承認事實,而專家證人在各個專業範疇所知的較普通人為多,所以法庭批準專家證人提供意見,可以輔助陪審團理解情況,決定案件是否一個串謀。

法官重提控方證據,主要證人有黃振強、彭軍壕和蘇緯軒,並講述2019年8月至12月所發生的事,三個人都曾與吳智鴻傾談。黃振強自稱為屠龍小隊隊長,自己在6月12日參加遊行,在7月22日辭去搭棚工作專心參與前線示威活動,並靠金主支持生活,其後受嚴文謙邀請加入荃灣示威群組,群組在8月26日示威中因傳媒報道而聲名大噪,並改名為屠龍小隊,黃振強於公開頻道見到吳智鴻寫向警察報仇的論點,便私信認識吳智鴻。彭軍壕原是西餐廳管理人員,直至台灣軍訓前辭職,與吳智鴻在2014年社運時認識,並稱許湛榮是吳智鴻的左右手,當時受吳智鴻邀請加入鐵馬組,在2019年再被吳智鴻邀請參與示威、破壞,而吳智鴻的新組織沒有名稱,背後金主為劉偉德。蘇緯軒在2019年是學生兼救生員和游泳教練,在2014年因在Facebook認識Stephen,兩人相約玩War Game,而Stephen想搵熟悉槍械的人加入新組織,便找了蘇緯軒幫手,在2019年6月吳智鴻想要槍,Stephen便安排了蘇緯軒接觸吳智鴻。李家田在浸會大學讀電影課程,負責幫屠龍小隊剪接精華片,而精華片與劉佩凝籌集資金有莫大關係。屠龍小隊的大量裝備放在荃灣倉庫,並由張俊富負責管理。

 

10:17 休庭

 

08:46 法官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指引
法官指出由於政府想修訂《逃犯條例》,在2019下半年開始引發一連串社會事件,當時有暴動、破壞、堵路、衝擊警方、掟汽油彈等行動。案中事件是關於有人串謀於2019年12月8日(簡稱128串謀)遊行期間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其中已認罪的串謀者黃振強、蘇緯軒、彭軍壕在法庭上作供,而控方說法是吳智鴻為串謀主謀(沒有出庭作供),吳智鴻與其團夥(沒有名稱)負責搵槍和炸彈,彭軍壕為吳智鴻的無名團夥其中一員,黃振強則為屠龍小隊隊長,屠龍小隊以勇武見稱,勇武即指前線衝擊警察、阻路、掟汽油彈。

案中串謀是吳智鴻及其團夥會將2個炸彈放在灣仔軒尼斯道民陣遊行地點,細炸彈為8公斤,大炸彈為12公斤,屠龍小隊負責「裝修」藍店和親中店舖,引警察到場後引爆炸彈,另外安排槍手蘇緯軒在高處用AR15步槍射殺警察,並趁混亂執警槍。行動最終沒有實行,因警方收到線報,並於當日早上6點拘捕黃振強、張銘裕和嚴文謙(註: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為屠龍小隊成員;賴振邦、許湛榮為吳智鴻團夥成員,控方說法為全部6名被告都是128串謀的串謀者)。李家田另單獨被控非法管有槍械罪,而控方說法指屠龍小隊需要金錢支持行動,第被告劉佩凝和黃振強串謀眾籌恐怖活動。辯方則指各被告沒有串謀,而李家田亦從來沒管有槍械。法官表示就第控罪(即劉佩凝被控籌集財產罪)考慮重心是眾籌目的為支持恐怖活動。

法官指出陪審團的責任是判斷事實,考慮證人的可信性,並套用在法官給予的法律指引,以決定控方能否證明所有罪行元素。本案共有31位證人,包括警察、控方證人、辯方證人李家田和陳醫生;另有大量證物,包括2個炸彈、子彈相片;證據則包括2份承認事實(即控辯雙方沒有爭議,內容均為事實)。

法官指引陪審團要用人生智慧去判斷證人和大律師的說話是否可信,需要考慮相信或不相信證人證供的原因,決定相信與否都要問自己的做法是否正確。案中重要證人為從犯證人,因為他們已承認自己是128串謀的一分子,黃振強、彭軍壕和蘇緯軒承認了「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實驗上是協助佐證各被告與案有關。

法官指高等法院才設有陪審團制度,法官只能給予法律指引,只有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審團只要針對控方的證據是否足夠入罪,不用考慮律政司控告原因,又指出涉案人士不只6個,但陪審團只需考慮案中6名被告人,陪審團亦應忘記傳媒報道,只考慮在法庭上親眼見到的事,不受個人同情心、偏見影響,以持平中肯態度作決定。法官指舉證責任和舉證標準都非常重要,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是否有罪,被告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舉證責任在控方;而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即肯定就罪名成立,不肯定就罪名不成立。

控罪一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指6名被告人在2019年於香港串謀意圖導致他人死亡,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控罪二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兩個控罪不能同時罪成,控罪一比控罪二為嚴重,陪審團應先考慮控罪一,如控罪一成立就不用考慮控罪二,如控罪一不肯定才考慮控罪二。控罪三為串謀謀殺,指6名被告人在同一時間串謀吳智鴻、黃振強等人謀殺警察。控罪四針對李家田於香港管有槍械及彈藥(手槍、彈匣、14發子彈),意圖危害生命。控罪五針對劉佩凝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法官指出對每名被告的證據不是完全一樣,每個控罪對每名被告都要分開處理。

法官向陪審團解釋控罪中的法律詞彙定義,指軒尼斯道明顯是公用場所;案中2個炸彈毫無爭議是爆炸性裝置;串謀者的犯罪意圖是有意圖要令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法官指串謀必定要是兩個或以上的人協議進行,協議是指進行一項特定犯罪;串謀犯罪行為是指串謀者用身體語言或手勢作串謀,而此行為意味有兩個或多個串謀者已經達成協議;協議是為犯下一種或多種罪行而作出。當協議達成後,串謀便已經完全,即使及後退出亦並非理由。就第一項控罪,陪審團需要考慮四項元素,一項都不能少:第一,案中有一項協議進行;第二,被告人有加入協議;第三,被告人有意圖達成協議;第四,被告人加入時會將協議實行;只需證明被告人加入協議的意圖,無須理會各人罪行輕重或證明罪行已付諸實行。就第二項控罪,非法是指無合法理合;惡意即是故意;爆炸品包括用來製作爆炸品的物料及裝置,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人有意圖用爆炸品導致爆炸並造成損害,陪審團需要肯定案中所指罪行是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而被告人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浩、梁正希、張堅信其中一個或以上的人加入協議,並意圖付諸實行。就第三項控罪,謀殺是指某人非法殺死另一人,或意圖令該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串謀謀殺是指任何人在香港境內串謀同謀意圖謀殺他人,陪審團需要肯定被告人有進行協議、與其他人加入協議、有意圖達成協議、會將協議付諸實行。就第四項控罪,只要證明被告人管有槍械、知道是槍械和彈藥、管有的意圖是危害生命。就第五項控罪,恐怖主義行為是指作出恐嚇行為,而該行為懷有以下意圖: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作出該行動以外的人的生命、對公眾人士的健康造成傷害、嚴重干擾電子系統、嚴重干擾基建系統,不論中意圖強迫特區政府、國際組織或威脅公眾人士,還是推展政治或宗教主張。陪審團需考慮劉佩凝是否有協議進行眾籌提供資金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與黃振強或其他人加入協議、有意圖達成協議、意圖將協議付諸實行。

 

08:46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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